交通部日前公告的Uber條款,限制與資訊平台合作的租賃車不得路邊攬客、
且車程須高於一小時,讓返回台灣市場不到兩年的Uber,再次面臨存亡關頭。
重返台灣市場不滿兩年的Uber,恐將再次面臨經營難關。
在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喊出要照顧計程車業者後,交通部二月二十一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要求小客車租賃業者須遵循不得排班與巡迴攬客、起租最低時數一小時、充分揭露計費方式、車輛黏貼專用標識五項原則,內容顯然都是衝著Uber而來。
簡單來說,這項修法就是禁止Uber駕駛藉由與租賃業者合作,執行計程車司機業務;管理規則要求租賃業者應於營業處公告費率,更是向Uber最大優勢之一「浮動費率」開刀。
備受壓力的Uber台灣區總經理吳罡,在三月六日出面呼籲交通部暫緩修法,批評此舉「將對租賃業、代雇駕駛、新創產業都造成嚴重傷害。」
Uber與交通部、計程車業之間的「恩怨情仇」,得從二○一三年Uber正式登台說起。
Uber最初登記為資訊業,實則以平台媒合運輸服務,遭交通部鐵腕開出八.三億元罰單,一度被罰到暫停服務。一七年四月,Uber與租賃業者合作,讓駕駛「靠行」的新營運模式,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納保」、「納管」、「納稅」原則,重返台灣市場。
交通部部長賀陳旦曾說,Uber若提供平台技術與租賃業者合作,合乎法令規定,雙方看似已找到和平共處的空間,但僅維持不到兩年。
小黃要求交通部規定
Uber不得假租賃真計程
去年八月,計程車產業聯盟再度向交通部抗議Uber違反《公路法》,當時交通部回應並不違法;更進一步說,Uber攜手租賃業後,已初步符合賀陳旦當初開出的條件。
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與多位業者,十月再向當時的交通部部長吳宏謀陳情,終於獲得讓租賃業「回歸本業」的具體承諾,於是才有近期的二次修正,明確區隔以「時」計費的租賃車,與依「里程」計費的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