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鴻海集團旗下富華泰公司產品開發部協理翁世芳,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商品,再私下向廠商索取「好處費」,金額逾1億元,鴻海依據雙方簽署的約定書,提給付違約金之訴,向翁求償近三年報酬,最高法院判翁應賠償1000萬元確定。
鴻海主張,翁2004年任職於鴻準公司,隔年調至鴻海,再經公司指派到子公司、位於大陸深圳的富華泰公司擔任產品開發部協理,翁簽署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未料,翁和下屬優先洩漏富華泰打樣規格參數給廠商,親派工程師協助廠商解決技術及生產問題,竄改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還指示公司以高於一般市場價格,向廠商購買產品,再私下索取「好處費」,翁也被大陸法院判刑8年確定。
鴻海指出,依據約定書內容,翁既然向公司交易對象索取不正利益,公司可請求翁給付最近3年的報酬、違約金、溢付價款損失等,提告求償1000萬元。
翁反駁,鴻海僅提出約定書影本,卻沒有原本,難以作為證據,另鴻海知悉損害時間為2014年10月以前,認為請求權罹於時效。
法院認為,根據約定書影本的簽名筆跡、證人說法等,確認翁有簽署過約定書,翁應受到約定書的拘束;翁實際收到逾1億元的「好處費」,經大陸法院判刑8年確定,確認翁有向廠商索取回扣。
法院指出,經計算翁最近3年受領的報酬共有1443萬餘元,而鴻海請求翁給付1000萬元,沒有逾越受領報酬的範圍,一、二審均判翁應賠償鴻海10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