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趨緩可控,衛福部放寬防疫規定,3月1日起至3月31日,運動、拍照等情況下可免戴口罩,搭乘大眾運輸開放飲食、有條件開放探病,以及3月7日起,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等措施。以下由《今周刊》整理3月防疫措施一覽。
放寬7場合免戴口罩
1. 在室內外從事運動
2. 在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
3. 自行開車,車內皆是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
4.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5.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6. 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7. 在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不過,指揮中心提醒,上述7場合仍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2情況有條件免戴口罩
1.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2.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可暫時脫下口罩。
開放試吃 大眾運輸可飲食
1. 賣場、超市、市場:依營業場所/公共場域防疫措施,不另要求人流管制;開放試吃。
2. 高鐵、台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國內航班,可在車廂、船舶、航空器內開放飲食。
北北桃高以外縣市 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
台北、新北、桃園、高雄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都禁止探病。
例外情形包括: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
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醫療處置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
其餘縣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外,有條件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者探病。
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
不過,指揮中心提醒,所有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若是「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檢驗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
此外,探病者須不具COVID-19相關症狀、未曾接觸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且進入醫院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北北桃高以外縣市 長照有條件開放探視
台北、新北、桃園及高雄,除例外情形經機構同意可探視者,應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其餘縣市有條件開放探視,訪客須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5機場2港口往離島 免篩檢免填健康聲明書
3月1日起,松山、台中、嘉義、台南、高雄等5處有航班往來澎湖、金門與馬祖等離島的機場,以及基隆、高雄等2處有船班往來離島之港口,暫停篩檢站運作、免填寫健康聲明書。
居家隔離天數縮短至10天
3月7日0時起,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以最後接觸日為第0天,開始計算居家隔離至滿10天(非以匡列日計算),隔離期滿前檢驗陰性者,解除隔離,並自第11天起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隔離措施維持以「1人1室」為原則。但經指揮中心專案核定、地方政府報經指揮中心同意或經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評估家中環境不適合者(如:居家隔離者無法有獨立的房間及廁所、住家環境有受病毒汙染之虞且難以即時確實清消,可能有環境汙染造成疾病傳播之風險等),可公費送集中檢疫所隔離。
放寬非本國商務人士來台
3月7日0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台。
外籍人士如需進行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中港澳人士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