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以「新制上路一年『零』成案 司改會狠批制度失效 三高牆讓評鑑失衡 汰換不適任法官成空談」之報導,對法官評鑑新制提出質疑,對此司法院回應,「由於新制上路始一年,具體成效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尚難以目前請求評鑑之成立件數,論斷其成效。」,為了精進法官評鑑制度,提出三大說明,法評會也提出精進作為。
說明一、新制上路,法評會組成更加公正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新制法評會的組成,外部委員有10名(檢察官代表1名、律師代表3名、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6名),法官代表只有3名。就委員的組成而言,足以擔保其公正性。
說明二、司法院評鑑管道除了設置單一窗口,也可請求律師公會
林輝煌表示,關於案件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官執行職務之表現感受最為直接,現行規定就允許由其等請求個案評鑑。除此之外,其等也可以向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提出陳請,由公會決定是否以公會名義請求個案評鑑。
關於司改會建議,可恢復舊制度,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可以協助民眾申請評鑑,對此,林輝煌認為,國內的民間團體相當多,欠缺允許由特定民間團體請求個案評鑑之理由。
說明三、誤把法官評鑑當作訴訟個案的救濟手段
林輝煌說明,法官就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為審判的核心領域事項,當事人有所不服,應該透過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至於法官評鑑、懲戒制度,其功能在於法官違失行為的究責,不應被誤以為是訟爭個案的救濟手段。
因應司法院提出的三大呼籲之外,執行運作的法評會也提出三大精進作為。
作為一:司法院網站設評鑑專區,供書狀範例
依照法官評鑑新制規定,民眾請求個案評鑑,依法雖應提出書狀及繕本,但法評會召委鄭瑞隆說明,法評會對於民眾提出之書狀,並無格式限制,亦不因民眾有無以法律用語書寫而為不同對待。「法評會對於每個案件,均依法審查各項法律要件(如當事人適格、請求期間、請求對象等),並調查相關事實、綜合判斷後作成決議。」
鄭瑞隆指出,為使各界瞭解新制及辦理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之程序,司法院網站設有「法官評鑑」專區設有「制度簡介」、「常見問答」、「請求評鑑程序」及「書狀範例」等,並製作宣傳摺頁,供參考利用。
作為二:民眾請求法官違失,法評會調法庭錄音檔查證
新制度也規定,提出評鑑的請求人僅限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以報導中的小許例,小許認為法官態度不佳,因小許是訴訟代理人,遭法評會以「請求人不適格」不付評鑑。
鄭瑞隆指出,該案當事人事後再以自己名義,向法評會請求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對方受評鑑法官之判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不合等部分,屬受評鑑法官本於其裁量權取捨證據,進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法獨立審判之結果,法官於個案中認定之法律見解,當非法官法應予審查對象。
當事人主張法官多次嘲諷、大聲斥責等部分,經法評會勘驗該日開庭時之言詞辯論筆錄及開庭錄音後,均未見有何言行不當之處,法評會認請求人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且請求顯無理由,依法官法第37條第4款、第7款不付評鑑決議。
作為三:「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最大宗 籲不服案件須向上級法院請求
法庭會統計,新制上路從去年7月至今年8月31日為止,共計收案316件,已結案件171件(其中請求成立1件、請求不成立2件、不付評鑑147件、不予受理20件、撤回1件)。
根據上述統計,多因屬法官法第37條第4款「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故作成不付評鑑之決議;多數民眾似誤認法評會之決議結果可翻轉其個案之判決結果,顯有誤會或誤用法官評鑑之制度目的。
鄭瑞隆表示,對於每件個案評鑑事件,均就請求人所述事實,詳予調查,例如:請求人如有提及法官問案態度不佳,法評會均向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調取開庭錄音檔案,實際勘驗。如有提及辦案遲延者,即向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加以確認;並視案件實際需要,通知請求人、關係人或受評鑑法官到會陳述意見,以利案件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