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看到這種現象太多次了,法人董事可以隨時罷免,或者隨時更換代表人。」國際知名機構法人顧問ISS(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某主管這麼說。他翻出ISS的「台灣市場投票政策」,確實有著一句註記:「由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法人擔任董事)這種作法存在許多問題。」
什麼樣的問題?其一,「所有股東投票選出來的董事名單,沒多久,就莫名其妙地面目全非啦!」一位業者用國內投資人絕不陌生的案例說明:「不妨,你去看看大同吧!」
去年10月21日,大同舉行股東臨時會,選出全新的6席一般董事與3席獨立董事,6席一般董事皆為「法人董事」;然而,僅在約半年後,到了今年5月5日,6席一般董事只剩1席沒換人,其他5席在去年股東會中,被所有股東一票一票選出來的董事,已經悉數遭更換。
其實,董事大變臉的現象,早就開始。去年12月22日,大同「法人董事」競殿投資先將2位代表人林文淵、郭添輝撤換掉,改派代表為盧明光與鍾依文,6天後,競殿投資又把另一席董事代表人葉曉甄換掉;也就是,董監改選短短2個多月後,大同董事會裡的一般董事已有半數換人做。更妙的是,如果用換完一輪的目前董事會成員來看,所有法人董事代表人的持股,只剩500張。
「有沒有愈換愈好?我不知道,因為根據台灣的規定,大同不需要告訴股東這些人的背景,也不需要經過股東同意。」法人的抱怨不是瞄準大同,而是瞄準制度。根據《公司法》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一項法規條文,吳麗莎在她的報告裡點名為「未與國際常態接軌之規定」。
國內公司治理權威、陽明交通大學教授葉銀華表示,法人董事制度在國際間確實不多見,而且,「雖然法國、荷蘭等國有法人代表董事制度,但據我了解,他們在派任上並沒有那麼頻繁;而台灣,太氾濫了!」他認為,《公司法》第27條應該考慮廢除,如果派任後認為該名董事不適任,應該是透過股東大會解任,「怎麼來,就該怎麼去,」他並認為,除了獨董之外,一般董事在董事會提出反對意見也應公開揭露,讓股東公評。「若要減緩適應衝擊,可先考慮官股企業維持現狀,畢竟,官股企業較沒有大股東與企業利益的衝突問題。」
股東投票「白投」,3年內董監事換了23次
至於葉銀華的「氾濫」評論,可用《台灣經濟新報》的資料具體量化,自2018年1月至今年8月中,台灣共有604家上市櫃公司曾經換過法人董事代表人,這600多家公司3年多來,平均換過2.51人次的法人董事代表人,最多的是上櫃公司聯光通信,期間換過23次,上市公司最高者則是華豐橡膠,換過17次。
以華豐橡膠來說,2016年選出了8席一般董事、2席獨立董事、2席監察人,在8位一般董事與2位監察人當中,只有1位是自然人,其他都是法人代表。從2017年12月開始,董事會的流動變化宛如走馬燈,法人董事代表人總共更換了11次,法人監察人也換了8次,唯一1位自然人董事和其中1位獨立董事也在任內辭職。對此,華豐以「當時公司面臨經營權之爭」解釋。
聯光通信也很「威」。它在2017年6月選出9董2監(含2席獨董),隔年4月,只剩4董1監未變(含2席獨董);2019年6月改選,選出6席一般董事與3席獨董,到了隔年3月,6席一般董事已有5席換人做。2個月後的2020年6月,聯光通信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選出4席一般董事、3席獨董,不到3個月後,這4席一般董事又已全部換人。
簡單歸納,這家公司2017年來3度改選董監,每次的一般董事及監察人幾乎都是法人代表,每次也都在1年之內「超級大搬風」。面對諸如此類的現象,也難怪外資機構會認為台灣的公司治理根本只是「青少年」,「台灣人常說自己多愛民主,想像一下,你在選舉日去投票,投票隔天你支持的政黨就把原本的候選人換掉,你說這樣很民主?」吳麗莎舉例。
對外資或一般股東來說,法人董事制度被濫用所造成另一困擾,是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給股東作為投票參考時,法人董事的資料欄經常一片空白;例如,今年6月進行改選的信邦,4月底提出名單時,8席一般董事名單中,就有3席法人董事的學經歷資料寫著「不適用」,股東無從得知候選人的適任性。
董、總同1人,權力集中又缺獨董制衡
法人董事制度衍生的問題,只是讓外資傻眼的台灣公司治理怪象的其中一例。光是在董事會裡,就有更多讓各地外資瞠目結舌的﹁台灣特色﹂。
根據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統計,截至2019年底,全台944家上市公司中,有329家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為同1人」,比重高達35%。「在我們看來,當管理團隊和董事會的領導者是同1個人,往往會認為這家公司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ISS主管表示。
今年5月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表了《2021年公司治理報告》,對全球50個主要國家進行調查,其中顯示,有32%的國家「法定」董、總不得是同1人,另有44%國家「監管機構建議」董、總分離,兩者合計76%占比,較OECD在2015年調查時的36%水準明顯增加。
其實,包含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PERS)在內的許多外資機構法人,近年來已在「股東會投票政策」上揭示,若發現一家公司董事長兼任執行長,往往會對該董事人選投下反對票,目的就像ISS所說,是為了確保公司決策過程能有一定的制衡機制。
論及「制衡」,另一個在董事會當中的配套就是「獨立董事」,但這部分,若對比國際,台灣也仍在隊伍的後段。根據OECD調查報告,包括美國、英國、瑞典、澳洲、紐西蘭、韓國等主要先進市場,已規範或建議獨董占董事會成員比重在「至少一半」,至於台灣,截至2019年底,獨董占董事會成員比率超過3分之1的上市公司僅有34%,相對偏低。
值得留意的是,金管會在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中,已計畫在2024年後,要求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的3分之1,且針對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6億元的公司,若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者,應於2023年底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4人。不過,關於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外資仍透過對台灣市場的實地觀察,提出了質疑。
「在你們的媒體報導中,總會把獨立董事的提名人選,歸類到董監改選爭奪戰當中的某一派陣營……,」某外資業者坦言:「在我們的解讀,這代表台灣的獨立董事多半還是對公司大股東言聽計從,沒有獨立性的監督制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