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15)日宣布,台北市及新北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
法務部發聲明表示,若恣意違反下列防疫規定者,政府將強力執法,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總共7大類合計11種態樣,當中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罰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提醒大家,千萬別想賺「疫情財」。
一、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雙北外出全程戴口罩、雙鐵及八大場所戴口罩、其他經公告之場所(戴口罩、禁飲食),未遵守者將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70條第l項3款規定,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等三種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法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六,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