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位銀行員工,在短短37天內,與同一位對象,前前後後離婚3次、結婚3次且他向公司申請了總共4次結婚的婚假,共32天;不過銀行只給該員一次結婚的婚假,只有8天。
該員因而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調查後依勞基法對銀行發罰2萬元;但銀行不服又起提了訴願,台北市訴願會將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在60天內做出新處分。
該銀行員工的離婚和結婚過程:4月6日結婚、4月16日離婚 ;4月17日結婚、 4月28日離婚;4月29日結婚、5月11日離婚;5月12 日結婚。
申請婚假期間:4月7日至16日;4月17日至28日;4月29日至5月11日;5月12日至21日。
也就是說該員一結婚隔日就申請婚假,且在婚假的最後一天離婚,隔天又馬上跟「同一位對象」結婚,然後再次申請8天婚假;重複這樣的手法,短短37天內,就離婚了3次、結婚4次。
並向銀行申請4次結婚的婚假,總計共32天,但銀行只准許一次的婚假總共8天;行員不滿公司做法,因而向勞動局檢舉銀行。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勞動局調查後認為該員在職期間確實有結婚之事實,即有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所定婚假之適用。
且現行法令並沒有對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該行員於離婚後如復有結婚之事實,得依前開規定請婚假,事業單位如不依法給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規定,得處以罰鍰2萬元。
銀行不滿判決提起訴願,認為該員4次婚假均與同一人離婚後隨即再婚,惡意濫用婚假,有違勞基法正當請假事由,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對此,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60天內重作處分。
北市勞動局說明,因勞動基準法是行政法,形式上該行員「結婚與離婚皆屬實」,無不實和造假,完全合乎規定,資方也未給予婚假;行政機關非司法單位能判斷是否權利濫用,因此按行政法規定才會對銀行開罰。
資料來源:壹北市政府110.02.02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决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