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但,繼承人如果要繼承,手上不夠現金,繳不出稅怎麼辦?就有該民眾有此困擾,尋求國稅局幫忙,於是官員的協助下,順利展延期限兩個月;並且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提前將部分的遺產轉賣變現,才有足夠的現金繳交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台南市陳先生的父親於去年初驟逝,經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150多萬元,眼看繳納期限將至,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很擔心未依限期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後來想到陳爸爸生前已簽約出售其中2筆土地遺產,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收取。
原則上,陳先生必須先繳清應納稅款,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是,陳先生卻沒有足夠現金繳納,為此煩惱不已!
後來,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2個月,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順利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陳先生也依約取得土地尾款200多萬元,終於在繳稅期限前繳清遺產稅。
其實依規定,遺產稅繳納期限為2個月,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若無不服,應儘速繳納;南區國稅局提醒,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否則逾法定期限繳納者(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每逾2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要注意依限繳清應納遺產稅,除了可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也能順利完成遺產之移轉登記,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