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廖姓男子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確實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短短7分鐘變換9次車道,警方依法開罰9張罰單,由於男子駕駛貨車,一張罰單4500元,共開罰4萬500元罰鍰。雲林監理站表示,民眾變換車道時應把方向燈「打好打滿」才能避免受罰。
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申訴,表示明明有打方向燈卻遭開罰,經警方審核檢舉影像後發現,廖男在去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開大貨車行駛國道三號,也就是從高雄前往雲林的路上反覆在中線車道與外側車道變換車道,雖然都有使用方向燈,卻因為沒有變換車道完成後再切掉,導致受罰。
吳站長孟峰提到,過去曾接獲許多類似申訴案件,都是因為民眾認為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就好,忽略方向燈要打到變換車道完成才可以切掉的重要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車輛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前後的左邊或右邊方向燈;變換車道時,也要先顯示要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並顯示至轉彎或變換車道完成。
雲林監理站吳站長孟峰提醒:方向燈「打好打滿」不僅是避免受罰,更重要的是防止其他車輛反應不及,減少行車糾紛及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