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雇主為了減少人事成本,會故意以低報勞保投保薪資,來節省勞保費支出,加上不少勞工都不太在意薪資單上的勞保金額,直到要申請育嬰津貼、職災給付、失業給付等,才發現被雇主「坑」了。
勞保投保薪資為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計算基準,攸關勞工申請給付權益,因此,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月投保薪資,並定期檢視,如有變動亦應適時申報調整,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發生勞資爭議。
勞保局說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由事業單位按所屬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要計入月薪資總額。
例如:投保單位於年初發放之特休未休工資、或勞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均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申報投保薪資。
另外,若有「調整薪資」時,勞保局說,投保單位應視員工月薪資總額變動情況,至少於每年2月或8月底前按其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總額,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當然要隨時申報調整也行。調整過後之月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勞保局提醒,倘若查證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而員工少領給付金額,單位也要負賠償責任。因此,勞保局呼籲各事業單位,所屬勞工薪資如有變動,務必依前述規定申報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