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鴻海集團任職的歐姓協理,2013年參加公司尾牙,抽中10張股票,不過歐姓協理卻在中獎的隔月辦理退休,年底領取當時抽中的10張股票,不符合「獎項發放時須在職」的規定,瞬間失去上百萬,不滿的歐姓協理控告鴻海,一審判決吞敗訴。
歐男提出訴訟,表示自己於2013年2月7日,參加公司動員大會,抽中10張股票,隔月11日因為屆齡,因此申請退休,歐男當時申請文件時有註明,「呈請本次動員大會中獎十張股票一併核發」,總經理也核簽,想不到年底領股票時,財務長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同時增加抽獎活動時並沒有的條件,拒絕給付給歐男。
歐男認為抽獎資格,是依據職位、考績還有年資等條件,名單亦是由總經理審核,同等於有對價性質的無名契約,主張鴻海應給付自己價值百萬元的股票、以及現金股息。
對此鴻海主張,抽中的股票是屬贈與性質,無關個人考績、工作表現,且抽獎前已經說明規則,「各項獎項將於年後核實中獎資格,公告於福委會網站,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且歐男是該單位提報抽獎名單負責人,明知自己隔月退休,已經不符領獎資格,卻還是將自己名字列入抽獎名單中。
法院審理此案時,確認歐男抽中的股票與個人考績無關,且抽獎前主持人的確有告知規則;而鴻海發放獎金的規定,決核權在總裁手上,並非總經理,當時簽核歐男申請退休文件的總經理,作證表示曾說過「獎金、股票部份決定權不在我,總裁才有最終權限」,因此法官一審判歐男敗訴。
本文授權自中時電子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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