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辦公室看直播,聽見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身體像有股電流通過,起了雞皮疙瘩,真的很感動。」二十年前仍是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現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啟洲,回憶起當下的興奮之情,開心地眼睛瞇成線。
二○○○年三月,三十歲的「菜鳥法官」葉啟洲才剛分發至高雄地院,收到兩件夫妻分居多年,都在婚姻存續時外遇生子而挨告通姦的案件。當年十一月,他提出通姦罪釋憲聲請書,但○二年十二月,時任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合憲」。
第一次挑戰釋憲,失敗了。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點,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緩緩朗讀釋字第七九一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解釋文:「《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許宗力雖只用九十五秒宣讀解釋文,但這艘名為「通姦除罪化」的大船,卻是跨世代司法官,一棒接一棒奮力划了二十年,才艱辛促使大法官兩度釋憲,終於靠岸的成果,讓八十五年來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正式走進歷史。
葉啟洲回想當時讓他起心動念提起「釋憲」的案子,其中一原告楊姓男子,二○○○年與林姓妻子離婚,事後發現林女離婚前卻外遇生子,憤而提告。和妻子分居後也離婚的楊男說:「她和別人同居時,我們仍是夫妻,就不能發生關係,法律得還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