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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基金恐在2026前破產,除了多繳少領延後退以外,政府還能做什麼?

勞保基金恐在2026前破產,除了多繳少領延後退以外,政府還能做什麼?

陳業鑫 律師

勞保勞退

今周刊攝影團隊

2020-09-08 16:37

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勞保基金將在2026年用罄,且不斷傳出提前破產的可能。勞保基金的財務問題攸關千萬名勞工權益,除了行政院預計每年注入至少200億的預算,勞動部預計將在今年底提出改革方案,盼改善勞保基金的財務問題。

 

勞動部長許銘春先前透露,討論的方案還包括費率調升、拉長平均薪資採計期間以及政府撥補等,她強調改革不可能一次到位,她希望這次改革,能讓勞保財務再撐10至20年,為下階段改革爭取空間。

 

但其實除了目前的財務改革方案之外,有一項工作是勞保局目前就在進行,但還有很大改善空間的,就是雇主未為勞工加保勞保及投保薪資不實的違法行為。

 

雇主未為勞工依法加保或將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實務上常見雇主為了節省勞保費支出負擔,將勞工投保薪資低報,甚至因為勞工私人有卡債債務等問題,要求雇主不為其加保勞保。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有害於勞保的財務健全,勞工不能獲得勞保完整保障,雇主更有違法的法律責任問題。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即雇主未為所屬勞工投保經勞保局查獲者,雇主會被勞保局處以應負擔勞保費金額四倍的罰鍰,若勞工因保險事故發生未能領取勞保給付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同條第3項更規定,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會處以短報保險費金額四倍罰鍰,並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可能被法院判刑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662 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事實顯示,公司負責人A先生與會計及人資課長B小姐,明知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勞保局,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月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而勞工C先生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至展泰興公司任職,約定每月薪資為45,000元(包含本俸32,000元、津貼8,000元、全勤獎金3,500元及伙食津貼1,500元),A先生及B小姐仍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B小姐於105年10月3日,將許廷彰之月薪為33,300元(起訴書誤載為32,0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該公司業務上作成之人事資料,據以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投保C先生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C先生之權益,與勞保局、健保署分別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此法院判決A先生與B小姐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及處有期徒刑2月。

 

因此勞保局若就雇主投保薪資不實予以檢查並告發時,雇主可能會面臨勞保局行政裁罰、勞工民事求償、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罪及法院判處刑責而留下前科紀錄,不可不慎。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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