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鄭文逸等人2年前炒作大同股票,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鄭等人否認犯行,辯稱只是撮合機制下偶然發生,但合議庭認為「太過偶然」,明顯悖離正常交易下的常態分配,故不採信他們的辯詞,認定總不法所得多達31億餘元。
判決指出,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迷,鄭文逸有意於2017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時爭取經營權,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遂與香港龍峰公司董事任國龍等人合作,於2016年9月起至2017年3月止,指示秘書張湘羚、金主林振興、炒手鄒興華共同操作,營造大同股票活絡交易的假象,讓股價半年內從5.51元漲到14.1元,2017年2月9日當天更達最高收盤價19.7元,振幅達258%。
鄭等人辯稱,股票交易都是個人判斷與投資行為,並無共謀炒股,也與任國龍買賣大同股票的行為無關,如果有對應成交的情形,也是撮合機制下偶然發生;鄭更說,他為了爭取大同董事席次,以便查帳及監督治理,才會持續買股,後因有增加信用額度需求,考量股東會之前會停止過戶,才會賣股。
合議庭比對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及任國龍各自掌控的群組帳戶,發現有多次互託買賣的交易價格相同、時段相近,委託張數甚至完全相同,太過巧合,4人間的資金往來也與各自股票交易有關,顯然有高度關聯性,故認定4人間有犯意聯絡。
合議庭分析,4人操作大同股票的行為,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率54.87%至100%之間,累計影響股價達339次,本案期間共計121個交易日,影響天數達77日,被告鄭文逸4人及及任國龍合計買進113萬0053張、賣出70萬8861張大同股票,實際獲利金額22億2037萬4181元,擬制獲利9億0347萬9022元,合計犯罪所得31億2385萬3203元。
合議庭痛批,鄭文逸4人操縱大同股價,製造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引誘不知情投資大眾買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混淆投資人判斷及市場供需價格,造成大同股價悖離市場機制,遂判鄭13年6月徒刑,沒收不法所得12億5717萬5304元;判張3年8月徒刑;判鄒4年6月徒刑,沒收不法所得2568萬3450元;判林9年10月徒刑,不法所得3億897萬1320元。
檢方另起訴股市掮客張莒華,但合議庭認為,買賣股票的價格、數量都是鄭文逸決定,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知情炒股目的,或與其他被告事前有共同謀議,也未查出有朋分獲利,故依罪嫌不足,判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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