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有意立法保障聘約人員權利,並讓任職滿3年的聘約人員,能擔任6大類機關編制內職務與主管。這項法案,必須進一步明定機關聘約人力比率上限,才能有效化解公務員疑慮。
若一位在公家機關奮鬥超過13年的公務員,爭取9職等科長缺時,突然出現一位聘用人員競爭,甚至當上主管,公平嗎?」談起行政院人事總處提的最新政策構想,在公部門服務逾20年、已晉升至簡任12職等(中央部會司處長)的林小姐忿忿不平。
讓她埋怨的,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月5日主動提出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該草案正徵詢包括30多萬名公務員在內的各界意見,讓法制周延妥適,作為修法參考。草案中說明,希望建立單一化與一致性的政府契約人力制度,明確規範政府機關內約聘僱人員的權益,並依學經歷與進用等別,將約聘僱人員分為1至5等。對照人事總處目前規畫的聘約人員薪級表,初階的1等聘約人員最低起薪為基本工資,5等人員薪資則約等於簡任12職等水準。
據人事總處統計,全國各級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超過2萬8000人,但這批「契約型人力」的管理制度,散見於各種法令規章且內容不夠明確,例如法規要求約僱人員應「公開徵選」,但不徵選也無罰則。
法案欲統合約聘僱制度 公務員擔心遭「卡位」
人事總處提出的法案,將確立聘約人員和政府間的公法契約僱傭關係,明定各機關應組成甄審考核委員會,辦理進用聘約人員時的公開甄選,以及續約、提前終止契約之審議;此外,法案也納入績效激勵和薪資衡平等原則,作為機關管理人力資源的指導準據。
然而,整部法案最讓公務員感到不安的,並非對聘約人員權益的保障,而是草案第4條當中的一段文字:「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3年後,擔任或兼任包括『研究』、『實(試)驗與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與前6項性質相當之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