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金管會和經濟部昨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同案,大同(2371)也在昨天晚間11時30分提出書面駁斥,回應金管會指摘有3點說明,而回應經濟部則有4點說明。大同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行政中立,大同就經濟部之否准登記將依法提起訴願。
回應金管會部分:一、遭台北地檢署通緝之違法陸資任國龍,及其在台未依法申報之共同行動人鄭文逸與王光祥等人,已證實皆有非常複雜且龐大之資金借貸往來。為避免公司遭受無可恢復損失之前提下,認定無表決權係依民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依法認定。大同董事長承擔重大壓力,履行忠實管理人的責任,實難接受所謂特別背信之指摘。
二、大同已多次陳情及呈報資料,聲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儘速清查陸資及其他可疑資金來源。去年遭金管會第三次查獲之任國龍,遭令6個月內出清,短短數月之內悄無聲息之下,由何方神聖出資近90億元買下18%的大同股份?大同依法函詢其最終受益人,未得答覆。陸資疑雲未解,大同無法保障其他合法之47%股東,更無法承受不可回復之損失。
三、金管會與經濟部上週皆建議股東依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符合民法。大同籲請主管機關行政中立。
針對經濟部四大理由對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大同有4點說明:
- 一、大同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召開之股東會,對無出席權、無表決權之股份數依法認定後,確實已有代表認定後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且完全無侵害其他合法股東平等及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之情事。
- 二、大同於109年5月間,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之行動,並不限制本公司於行政與司法無法及時救濟時,不得合法自行適用相關法律以保障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之作為。
- 三、大同申請改選董事、選任董事長之變更登記,經濟部以股東會出席數未過半而不予登記,經濟部認定事實之核算出席權數顯與公司不同。大同依民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扣除無表決權者是由已發行股數減除(是分子分母同減的概念),當日已出席股數占扣除後之已發行股數,已有過半出席。
- 四、公司備齊及補正相關文件,並符合法令規定及程序之變更登記申請,經濟部否准後,大同就經濟部之否准登記將依法提起訴願。
※本文授權自中時電子報,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