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黃天牧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大同6月30日股東會限制部分股東表決權的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金管會「譴責」此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且已依違反證交法171條的「特別背信罪」,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即金管會認為大同負責人林郭文豔在今年股東常會主導自行認定並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將相關事證移給檢調,將是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黃天牧亦詳述針對大同案已進行的另外四項作法,一是投保中心已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提出解任訴訟及民事訴訟。一旦宣判,林郭三年內將不得再任上市櫃公司負責人;二是證交所已變更大同的交易方法,列為全額交割股,並列入財務重點專區;三是回覆經濟部關於大同申請變更董監登記的意見,經濟部亦於9日已駁回此申請,四是正在研議是否要處份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
大同在6月30日舉行股東會,要選任新一屆董事,但公司卻以部分股東違反相關法令,逕自刪除這些股東的投票權,因此公司提名的董事名單全數當選,但大同的作法及理由卻引發市場爭議,經濟部9日亦已限制大同新選任董事變更登記。
黃天牧針對大同案的金管會立場、處理措施及制度面的興革進行說明,強調金管會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係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股東權利的行使都有公平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
而大同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金管會譴責此等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除已依職權依法採行相關行政處置措施,並將以本案為鑑,積極推動制度面相關改革,進一步深化公司治理與強化投資人保護。
至於在檢討及研議制度面的興革方面,黃天牧表示,已請證交所等相關單位就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方向,檢討現行法令規章及提出相關制度的強化措施,例如證交所將研議修正規,增訂「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致生損害股東權益之負責人」,限制不得擔任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並請證交所及投資人保護中心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諮詢各方意見,就制度面及法律面提出興革建議,金管會將積極研議推動。
研議將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例如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之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的資訊透明度(目前只有公司派可看到股東名單)等,以維護股東行動主義,並強化董事會之法令遵循以保障股東權益。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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