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持續延燒,經濟部今(9)日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一案;商業司司長李鎂對媒體表示,經多方意見徵詢、審查、討論後,決定駁回大同的變更申請。
李鎂在記者會上說明大同變更董事登記流程,她提到,大同公司於6月30日辦理變更登記,當時因欠缺董事會議事錄,因此在7月1日函請公司補件,而後大同7月2日補件後,經濟部又於3日函詢金管會表示意見,根據金管會7日回給經濟部的意見,最後決定不准大同變更登記。
李鎂提到,不准變更登記有幾個理由,首先,公司法明訂股東有表決權跟選舉選,這是法律所保障的股東基本權利,在沒有法院裁判的情況下,大同不應拒發股東選舉票。
第二,依據大同公司送來的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大同所發行的股數為23億多股,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民法等無表決權等12億多股,出席股份總數9.9億多股。但扣除股數是否真的涉及企業併購法等法規,應依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而不是公司自行認定並扣除。
第三,從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大同公司曾在5月時,向法院申請將有疑慮的股權,提出「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並申請假處份,這也代表公司認為股東權存不存在,應由法院認定。
大同既然已提起相關訴訟,且尚未裁判前,不應自行在股東會上決定股東權存在與否,而予以扣除。另,議事錄上記載,實際出席股數也未過半,也有違公司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