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九日彰銀股東會董監改選出爐,到底財政部的法人代表能否擔任常務董事,引發熱議;而台新金的持股成功把推選的三席獨董代表送進董事會,背後的意義,也是這次改選後的火熱話題。
彰銀改選結果,官股拿下五席董事、台新金控取得一席董事、支持的三席獨董全部當選。但當天傍晚,台新金推選所當選的三位獨董在隨即召開的董事會上提出異議,認為依去年金管會推動實施的「自然人專業董事」,選出的三位常董,依《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九條,都應以自然人專業董事身分出任,但凌忠嫄、黃瑞沐卻以「財政部法人代表」擔任常董,不符規定。
癥結在對條文中「設有常董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之資格條件」的解釋不同,亦即條文中所指三人,是否能包含計入獨立董事?台新金控由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陳玲玉出面,主張三位常董都應具備自然人身分。而財政部則認為,把獨董三位自然人納入後,法人代表就可以是常董。金管會隔天也以「初步判定未違規」作為爭議的回覆,只是如此一來「究竟官股是否適宜支持自然人擔任董事」不無討論空間。
官股拿的是納稅人的錢,照理其持股應支持能服從官股意志者。透過指派法人代表,遇不適任者,便可更換;若支持自然人當選,除非當事人自行辭任,否則想更換相對困難;再者官股法人代表擔任董事所產生的董監酬勞,依規定需「繳庫」,一旦換成自然人,若比照辦理恐未必合理。
對此,修法時任金管會主委的顧立雄曾表示,官股派任的自然人、法人酬勞及稅負可透過雙方約定合約方式,把酬勞歸給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