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跨海向廣明求償新台幣130億元的訴訟案還在延燒,又傳出聯電遭控聯合福建晉華,竊取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營業秘密,判罰新台幣1億元的消息;對此,交大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連續兩日在臉書發表看法,並強調,要做美國生意,若不理解該國刑法上的「共謀」(conspiracy)概念,風險會很大。
林志潔表示,在反托拉斯法刑事罰責和經濟間諜法罰責中,都有一個很重要的處罰態樣叫「共謀」;此概念指的,並非「共同正犯」,如果在訴訟上,以台灣的「共同正犯」去理解「共謀」,會死無葬身之地。
她說,「共謀」是單獨的一個犯罪,就像台灣刑法的未遂犯,是獨立於既遂犯的另外一罪,「共謀根本不需要去為本罪的犯行就可以成立」。
林志潔今(14)日於另一篇臉書PO文中,進一步說明「共謀」;她解釋,很多人看了她先前的說法後都認為,「共謀」的概念,「太前置化犯罪了」,但這的確是「正解」,因為這就是數十年來,美國處理組織型態犯罪的重要武器。
她寫道,首先,由於共謀是獨立的犯罪,所以條文會長成「XXX條第一項:搶銀行罪、XXX條第二項:共謀搶銀行罪」的形式。
其次,要成立共謀罪,須有兩個要件,「第一,兩人以上達成合意(agreement),且第二,共謀者中有任何人於合意後做了外顯行為(over act)」,值得注意的是,合意不必人人在場協議,不在場默示同意也可以,而外顯行為,是指任何促進「共謀」目的的行為,都可以算。
林志潔舉例,如果「共謀」是為了搶銀行,「合意後,去查地圖、擬定逃亡路線,這樣就已經足夠了,不必到達要做本案犯行著手的程度(例如,共謀搶銀行,不必達到已經持槍進入銀行的地步)。」
更重要的是,只要「共謀」者中有「一個人」,已經做了外顯行為就夠了,不是每一位共謀者,都要去做外顯行為。
她強調,以反托拉斯法的刑事責任判斷為例,大家「共謀」漲價,達成合意,只要有一個業者回去後,已經開始行動(例如,召開會議、傳遞此訊息給部屬、要求主管拿財報來分析等等),「共謀」定價這件事情就已經完成。
林志潔說,即使「你哀嚎自己回來什麼也沒做,一點用也沒有!後來產品價格因為原物料或疫情而大跌價,一點影響也沒有!」
「美國聯邦法上,舉凡洗錢、逃稅、營業秘密侵害、經濟間諜、內線交易、操縱股價、反托拉斯、貪污、詐欺美國政府等等,通通都有conspiracy的獨立處罰。」林志潔說。
她在PO文最後寫道,「有沒有很恐怖!當然很恐怖啊!但是我覺得,要做外國生意卻連此都不清楚,真的才是風險很大更恐怖。」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個人臉書,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