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全國關注的「通姦除罪化釋憲案」,今(29)日下午4時出爐,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中「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代表「通姦罪」立即除罪化!
此次大法官釋憲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中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對基本權的保障。
第二部分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代表通姦的雙方,丈夫或妻子可對出軌的另一半撤告,卻能繼續告第三者的「小三」或「小王」,出現夫妻「合好」後聯手讓第三者入罪的狀況。此次釋憲案,也要解釋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解釋文中指出,《刑法》239條是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者間發生性行為,是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的性行為自由,也就是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是個人自主權保障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是《憲法》22條保障的「基本權」,「既然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就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符合目的正當性。
但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是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行為一概納入。
最重要的是,大法官解釋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個人極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限制所致損害顯然大於利益維護,而有失均衡。和《憲法》23條比例原則不符。」所以刑法第239條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
這項議題,爭論多年,支持除罪化論者認為,以「刑事罪刑」介入已經受動搖的婚姻,無助降低離婚率或確保婚姻忠誠。且在法院實務上,《民法》損害賠償告訴,通姦者往往得賠償告訴人3、40萬元,嚇阻效果高於刑事處罰,「通姦罪」早就可以廢除。
根據法務部提出民調指8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認為是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必要法條,大法官於2002年的第554號解釋也認定合憲。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3月31日的言詞辯論時中就指出,大法官不要枉顧7、8成民意,做出違憲解釋。
但大法官仍認為以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有違比例原則,因此認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