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凶嫌持刀刺死執勤的鐵路警察李承翰被判無罪,判決的理由是法官合議認為鄭嫌有長期精神疾病,因中斷就醫吃藥,在搭火車時急性發病,精神極度不穩定,嚴重影響認知及理解能力,依判法第19條規定判無罪。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自2001年起到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案發當天鄭嫌的行蹤有嚴重的妄想,處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台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識及理解自己的行為。
洪裕翔說,法官考量鄭嫌缺乏病識感,有長期就醫必要,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制就醫5年,是法定監護期間最高上限。
洪裕翔說,鄭嫌被判無罪後,依法視同撤銷羈押,但還沒判決確定,且考量鄭嫌罹有思覺失調症,犯行重大,有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諭知具保,參酌鄭嫌的家庭經濟狀況,諭知具保金新臺幣50萬元,繳交具保金之前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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