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多月來爭議不斷的《國土計畫法》終於塵埃落定,但修法延長公告期限本身,無法化解中央與地方在國土發展計畫上的矛盾,後續如何與民眾溝通,更是棘手問題。
四月十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將各縣市的國土計畫擬定期限延後一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則延長成四年。原本行政院版草案授權政府在推動「國家重大建設」時,得適時變更國土計畫,但這項條文因為立法院朝野黨團一致反對,認為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空白授權疑慮,而遭到刪除。
這樣的修法版本,看似讓近兩個月爭論告一段落,但攸關產業開發、國土保育與人民權益的國土計畫,仍面臨中央與地方對於國土發展存在不同想像,以及上位國土計畫未必受到民意支持兩大難題,在修法延長公告實施年限之後,不見得就能徹底解決。
內政部二○一八年依《國土計畫法》授權,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要求地方政府提出合適的縣市國土計畫。除已實施都市計畫的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和連江縣免提以外,其他十八縣市必須規畫二○至二五年的計畫人口、具體發展目標與需求,將所轄土地劃分為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國土保育區與海洋資源區,共四大分區。
中央、地方角力 初審就開戰
提出計畫後,縣市政府得先過第一關,由有經濟部、農委會等單位列席,並由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初審。初審會議如同中央與地方的一場角力,各部會將針對縣市計畫提出疑問,例如農業區範圍是否過少、城鄉發展區是否符合人口預估。
初審過關後,縣市政府須依初審意見修正計畫,接著參加由內政部召開、形同更大型集體面試的「審議大會」,大會由另一批審議委員當「面試官」,更細緻地確認四大分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