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國鋼鐵公司外包商報考中鋼新進人員甄試,被發現用電子設備舞弊,一審被依詐欺得利未遂罪判有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卻認為兩人付出勞力取得薪資,不構成詐欺得利,逆轉獲判無罪定讞,引發社會熱議。但法界人士都認為,中鋼考試既非國家考試,薪資爭議也屬「民事問題」,判決應無問題。
黃姓男子與邱黃姓男子,原本是中鋼公司的外包商員工,2017年2月報考中鋼委託金融研訓院舉辦的新進人員甄試,找上舞弊集團,兩人付約100萬~130萬元不等報酬,想透過遠端尋求考試解答,結果被試務人員發覺查獲。
中鋼為此控告黃姓與邱黃姓男子詐欺得利未遂罪,高雄地院一審各判2人55天拘役,然而兩人上訴到高雄分院時,辯稱就算以作弊方式取得職務,但薪資是勞力付出的工作所得,更是職務上所獲利益,不算詐欺得利。
二審法官認為,兩人的薪資所得與勞力付出是直接關係,薪資所得和之前考試作弊是間接關係,且兩人還沒考上,不能就此認定考試作弊等同詐欺取財,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兩人無罪定讞。
這項判決讓中鋼認為,考生勾結電子舞弊集團,會影響考試結果,也挑戰社會秩序及公權力底線,不少民眾更質疑,若作弊取得錄取資格,獲得的薪資當然是不當得利。
然而,法界並不如此認為。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絲漢德表示,中鋼委託金融研訓院舉辦的甄試,並非國家考試,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才構成刑罰,「民間考試舞弊,非刑事責任,而屬於民事案件。」此外,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但中鋼外包員工是以勞力付出獲得薪資,不算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