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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大逆轉!中鋼2名考生花百萬舞弊,被控詐欺得利判無罪? 法界認為判決沒問題

二審大逆轉!中鋼2名考生花百萬舞弊,被控詐欺得利判無罪? 法界認為判決沒問題

楊竣傑

焦點新聞

shutterstock

2020-04-07 15:49

兩名中國鋼鐵公司外包商報考中鋼新進人員甄試,被發現用電子設備舞弊,一審被依詐欺得利未遂罪判有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卻認為兩人付出勞力取得薪資,不構成詐欺得利,逆轉獲判無罪定讞,引發社會熱議。但法界人士都認為,中鋼考試既非國家考試,薪資爭議也屬「民事問題」,判決應無問題。

黃姓男子與邱黃姓男子,原本是中鋼公司的外包商員工,2017年2月報考中鋼委託金融研訓院舉辦的新進人員甄試,找上舞弊集團,兩人付約100萬~130萬元不等報酬,想透過遠端尋求考試解答,結果被試務人員發覺查獲。

 

中鋼為此控告黃姓與邱黃姓男子詐欺得利未遂罪,高雄地院一審各判2人55天拘役,然而兩人上訴到高雄分院時,辯稱就算以作弊方式取得職務,但薪資是勞力付出的工作所得,更是職務上所獲利益,不算詐欺得利。

 

二審法官認為,兩人的薪資所得與勞力付出是直接關係,薪資所得和之前考試作弊是間接關係,且兩人還沒考上,不能就此認定考試作弊等同詐欺取財,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兩人無罪定讞。

 

這項判決讓中鋼認為,考生勾結電子舞弊集團,會影響考試結果,也挑戰社會秩序及公權力底線,不少民眾更質疑,若作弊取得錄取資格,獲得的薪資當然是不當得利。

 

然而,法界並不如此認為。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絲漢德表示,中鋼委託金融研訓院舉辦的甄試,並非國家考試,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才構成刑罰,「民間考試舞弊,非刑事責任,而屬於民事案件。」此外,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但中鋼外包員工是以勞力付出獲得薪資,不算詐欺。

絲漢德舉前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詐欺案為例,李慶安被檢察官依詐欺罪起訴,但高院卻認為,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沒有被撤銷或解除職務,取得逾億元薪水和各項費用都於法有據,不是詐欺取得,因此被判無罪。中鋼的案件,也是類似概念。

 

律師林俊峰則強調,中鋼員工不是公務人員,就屬於民事問題,中鋼可提告損害賠償的民事官司,且刑法有其「謙抑性」,是防止犯罪的最後手段,而非所有違法事項,都要用刑法加以處罰,「中鋼可以《勞基法》予以解僱,且控告舞弊者已達殺雞儆猴的目的,也可遏止舞弊歪風。」

 

「既然國營事業考試非國家考試,法官採罪疑唯輕,對被告採有利判決,並不是錯誤。」林俊峰建議,若各界認為國營事業考試的程度應等同公務人員,應該修法,實施詐術就以刑法處理,才有判罰空間。

 

事實上,不時出現偽造學歷、畢業證書報考教師等工作的案例,但不具名的法官強調,假學歷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但執行教書職務者,也是付出勞力取得薪資,鮮少被依「詐欺罪」判刑,和中鋼案相似,有前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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