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迫我們要休無薪假一路休到7月,不願意接受的話,就得要『自願離職』,這樣合法嗎?」
近期因為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位居第一線的旅行、餐飲、服務業,因應業績短缺,改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但伴隨著無薪假浪潮出現,「勞資爭議」仍屢見不顯,身為勞工,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截至3月24日勞動部最新統計顯示,全國實施無薪假事業單位已有164家事業單位、4808名勞工實施減班休息。預計勞動部4月公布的統計,有可能會突破200家、逾5000名勞工。
(※4月1日更新:勞動部公布最新數據,截至3月底實施「減班休息」家數增加為308家,7,916名勞工,創下八年(2012年1月)來新高)
近期常耳聞要勞工與公司「共體時艱」,但近日就有民眾控訴,因公司營收大幅下滑,被迫休無薪假,還要求一路休到7月,若不願接受,就得要自願離職。
事實上,上述雇主行為已違法,還踩了常見三大誤區。
誤區一:無薪假是雇主說的算?
現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勞動律師陳業鑫指出,無薪假得在「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下才可施行。若雇主片面排定「減班減薪」(無薪假),不僅屬於無效變更,還違反了: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換言之,雇主未經員工同意,就實施無薪假,勞工不僅能「主動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直接走人,還能要求雇主給資遣費,同時,雇主還得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誤區二:不配合放無薪假,就能隨意資遣員工?
職場中很常見雇主會用「資遣」理由來威嚇員工,但在法律規範下,陳業鑫律師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只有五種情況,公司才能夠「合法」的資遣員工,同時給予資遣費: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短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超過一個月
4. 因業務性質變更而必須減少勞工,且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
5.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
陳業鑫進一步表示,若是雇主真的付不出錢,再也無法付員工全薪,那雇主可直接採用這項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法律是有退場機制的…企業應當負責任,把該給的資遣費給一給」,但陳業鑫提醒,一旦雇主採用這項理由資遣員工,就得準備好財務報表以作為證明。
誤區三:無薪假時間自己訂?雇主還可以不用發薪資?
有些雇主擔心疫情發展不知道何時結束,因此直接將無薪假拉到下半年,對勞工而言,不僅看不見無薪假結束的盡頭,也無法領失業津貼補助,生活可說是相當沒有保障。
但事實上,根據勞動部於2月10日的公文指出,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對於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不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3,800元,同時,實施時間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若有延長時間的必要,得需重新徵得勞工同意。
換言之,雇主不僅不行自行訂定無薪假時間,每月還得發至少23,800元的工資,否則就是違法。
陳業鑫也指出,「資遣原則上是雇主發動,可是如果雇主耍賴、或是片面減薪,就可以換你勞工來發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無薪假勞工可申請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凡是符合以下三項原則,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萬1千元,最長可達6個月:
(1)1月15日起實施減班休息
(2)實施區間達30天以上
(3)完成通報使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列冊
但倘若企業隱匿實施無薪假的事實,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要求勞動檢查員調查。
勞動律師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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