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間,前最高法院法官楊絮雲召開記者會,控訴最高法院分案霸凌,監察院調查報告11月出爐,監委高涌誠等提出最高法院分案有「配套不周、人工作業異常、電腦系統」等缺陷,其中,以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最為嚴重。
法定法官原則,直白的說便是在訴訟開始前,有一套抽象分案規則,民眾可以相信案件是隨機分配到法官手中,而非人為操作。
法定法官的精神,在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也讓民眾對司法體系與審判結果產生信任感。如此一來,足可見監察院認定最高法院現行的分案方式違反法定法官的原則,是非常嚴厲的指責。
這起調查案起因於前最高法院法官楊絮雲指控,她在2017年9月到2018年5月這約莫8個月調辦到最高法院的期間,與其他法官相較,她的分案量不但多且難度高,形同老鳥霸凌新人。楊絮雲泣訴:「(過去)每次分案前,都不知道他們要分什麼案件來惡整我。」
監察院在調查一年多後指出,在楊絮雲任職期間,她共分到20件專庭訴字案件,與商事專庭的其他6位法官相比,其他法官皆在3~15件之間;而若與同期赴任的新法官相比,則其他新法官的專庭案件也在15件以下。兩者相較,監察院認為分案瑕疵非常明顯。
而最高法院的「分案」方式,在楊出面指控前是怎麼運作的呢?
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表示,過去最高法院的分案雖是「電腦操作」,但實務上,的確因設有專庭制度,加上法官因故停、抵分(件)事由眾多,而使得當月要分的案件有很大的機率會落在同一個法官身上,「我們要承認,這種分法會使人誤會。」
專庭制度原意是希望法官久任,且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在2017年3月以後,最高法院民事八庭各設專業,比如當時楊絮雲所屬的民三庭處理特殊商事、一般民事事件等業務內容。
而法官停、抵分規則,則是法官內部自定停、抵分件準則,比如請假、參加研討會、辦理較大案件等事由可抵兩件一般案件或當月不分案件等等。
徐昌錦指出,最高法院絕對沒有刻意分案不公,過去的分案作業,即使「一時」看起來個別法官的分案量龐大,但可以透過結案後上簽或未來用積假或其他事由抵分,「以前沒有人抱怨過,而且長久下來會是公平的。」
在2018年5月楊絮雲事件自請離開最高院、回任高院後,最高法院在同年接連調整內部規範,回應其對「分案不公」的指控。
第一,7月取消專庭制,讓所有法官都參與分配所有案件,降低法官勞逸不均的疑慮;第二,在8、9月兩個月內,增訂民事、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將分案方式法制化;第三,從5月到9月四個月間,新設獨立輪次等電腦分案邏輯,讓案件依繁複程度分次分案,法官所分到的案件質量便較為公平一致,過程並開放公眾觀看。
最高法院雖然在楊絮雲事件半年內採取改進措施,但監委高涌誠明確指出,只要「限量分案」的遊戲規則沒有取消,那麼最高法院分案有人為操作的疑慮,就在所難免。
據最高法院公開資料顯示,截至今年1月為止,民事案件已積有3,700餘件、刑事案件則有2,500餘件未分。當一件案卷進入最高院後,要經過編案股、審查股,才到分案股,中間過程中都是「人」在作業,當案件無法歸類為提前分案,就會進卷庫堆著;而即使挑出的卷宗是電腦跑亂數分配,還是有法官可以用各種內規理由停、抵分。
高涌誠表示,這都是因為最高法院不像地院或高院,案子即到即分,而是依法官當月分案上限來分:比如一個民事庭法官一個月分案上限17件、刑事庭法官則是15件。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最高院,平均要等數百天才能分出去,再給法官一年結案期,「才會積案甚多」。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則進一步指出,限量分案的設計,讓最高院內新增訂的分案實施要點,仍然是一份重視要怎麼分才勞逸公平的「家務事」,而非討論怎麼樣在法定法官的原則下「分完案」,這才能保護人民的訴訟權。最高法院雖然承諾以3年為期,逐步廢除限量分案制,但對於清理積案幫助甚少。
薛智仁提供德國經驗作為參考。他指出,德國法界認為,所有案件一旦繫屬於法院,就應該被分案出去,至於法官短缺的問題,則應交給立法預算者以及司法行政者來面對,而不應是法官在分案要點或是會議中反覆糾結的問題。
回過頭來思考,楊絮雲事件不應僅止於討論最高法院有無霸凌新人的嫌疑,更該進一步檢討,在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訴訟權利下,我們的最高法院應該怎麼回應民眾對於儘速分案,且明確得知案子流向的期待。
在此前提之下,限量分案顯然是需要重新打掉重練的原則,還需要最高院儘速動起來,且提出完整配套與落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