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權益等疑義,勞動部已於1月22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茲註解相關請假事由及工資、全勤獎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一)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如因公出差至中國)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一年30日內半薪,超過者無薪)、特別休假(全薪)或事假(無薪)療養。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
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與雇主協議調整工作時間。若以協議調整工時者,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避免爭議。
(二)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亦即這並非勞工請假,而是雇主要求勞工不用上班,還是要給全薪。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影響全勤獎金及考績。
又若自主健康管理不便與公司人員接觸者,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傳真方式作為書面協議亦屬可行。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