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去的音樂教室安全嗎?明明是音樂補習班,業者卻登記為演藝團體,
避開補習班設立應遵循的坪數、消防、防狼師條款等規定,師生的安全有保障嗎?
坊間開設課程的「音樂教室」,許多並未掛上短期補習班立案字號,不過,若向地方政府檢舉其為「未立案」補習班,也未必能成功,原因在於這些機構已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為「演藝團體」,受文化局處管理,藉以規避補教法規中的消防設備、土地分區使用,甚至防狼師條款等規範,成為執行「短期補習班業務」卻不受相關法規拘束的安全漏洞。
住在新竹縣竹北市的林小姐向本刊投訴,她住了近10年的大樓2樓正下方,原本開設公司行號的1樓店面,今年3月改由一家名為「○○交響音樂中心」的機構承租。
這家音樂中心登記的營業項目為「樂器零售」,實際上從事招生、音樂教學,由於她經常在家工作,近半年飽受樓下傳來的樂聲所擾,假日更是整天傳出琴聲,讓她無法好好休息。林小姐曾要求負責人改善隔音,也請大樓管委會協調,都未能解決;想檢舉噪音,又因為樂聲非持續性噪音,無法達到開罰標準。
不過,依建築物平面圖,該音樂中心的合法使用面積僅3平方公尺,其餘為占用停車空間,不符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的規定,該處根本不能設立案補習班。
但直到10月,林小姐向教育處檢舉,才發現該音樂中心已在7月登記為演藝團體,主管機關為文化局。根據教育處回覆,音樂中心負責人稱現址為團練地點,出入者為「團員」,合乎《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不受補教法規拘束。
成立演藝團體 書面申請即可
根據法規,演藝團體是以公開表演、供公眾欣賞為目的的團體,例如新竹客家舞蹈團、竹嶺男聲合唱團等。原則上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所定義「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短期補習教育機構」,明顯有別。
該音樂中心從事豎琴、鋼琴教學,過去也曾在粉絲專頁張貼教學影片與招生訊息,如今將招生、收費說成收團員、團費,規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中消防、退費、使用面積等規定,也不用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讓師生在缺乏保障的環境中教學學習,甚至,辦成果發表會,還可依演藝團體登記證辦理免徵娛樂稅。
本刊向新竹縣文化局求證,發現登記為演藝團體確實比立案補習班容易,只要填妥團址、負責人、表演項目與演出計畫,書面申請即可成立,效期3年。再查詢其他縣市演藝團體法規,情況也類似,僅有一、兩項登記管理法規。
相較之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有公共安全的規範,也明訂收費、退費方式及班級數、人數,避免消費爭議;還要求補習班登載教職員工名冊,提供學經歷、身分證明,並附3個月內核發之刑事紀錄證明,以上均在「短期補習班查詢系統」供公開查詢。
也就是說,登記簡單、管理寬鬆的演藝團體,讓不肖補教業者有漏洞可鑽。即使主管機關突襲,查到有未列於團員名冊的人在場,也可以補登團員,並無罰則。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科長郭秋燕坦言,縣府沒有人力清查全縣80多個演藝團體,「難透過稽查,來認定演藝團體是否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
裁罰偽裝案例 北市有經驗
補習班如此「偽裝」,難道不能罰款或勒令停業,只能放任問題存在?
演藝團體近1,600個、占全國四分之一的台北市, 就曾以補教法規處理「偽裝」案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股長楊鎮鴻表示,教育局接獲民眾檢舉並蒐證後,會依證據請文化局判定該團體是否符合成立目的;文化局大多回覆「請依法酌處」,教育局確實曾裁罰過從事補教活動的演藝團體。
楊鎮鴻說,每年上百件未立案補習班檢舉案中,約有3、4件的被檢舉對象是演藝團體,不過,未立案補習班黑數本來就多,據信「偽裝」的實際數量,也不止於此,只是若非透過檢舉,主管機關實在很難得知。
運動課程也是被檢舉大宗。依法規,補習班僅有技藝及文理兩類,並無運動類,教育部曾函示,公司登記若為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可向當地體育局登記成小型運動訓練班,不必設立補習班。
然而,競技運動與健身房易產生噪音與樓地板震動,擾鄰程度高於一般補習班,所以在土地使用分區屬D1類,鄰巷寬度等規定,比屬於D5類的補習班更嚴格,反而讓運動產業願意登記為補習班,適用較有利的規定,衍生出連鎖業者旗下「一業兩制」的現象,如A分店為補習班、B分店為運動場館,相同營業模式,卻提供給消費者「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與「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兩種不同的契約。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指出,不同業務範圍,主管機關管制強度也有差異,民眾選擇學習機構時宜明辨屬演藝團體還是補習班、受訓還是教學、適用法規為何。主管機關除呼籲國人慎選立案補習班,也應督促縣市政府加強跨局處聯合稽查,防止業者鑽「巧門」,讓民眾的安全與消費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