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9/12/26
更新內容:中火生煤使用量在11月底時,已超過《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規定的1104萬公噸,台中市政府於12月23日稽查時,發現中火繼續超量燃煤,第三度違規,情節重大,市長盧秀燕因而在25日宣布,廢止中火2號、3號兩部機組操作許可證。
對此,總統蔡英文25日於總統政見發表會時提到,中火的十部發電機組,部是國民黨決定要蓋的,不能把長期無法解決空污的這筆帳,算在民進黨身上,這樣並不公平。
-----(以下為原文)
十二月三日,台中市政府對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中火)祭出罰單,以「十一月底用煤量超過一一○四萬噸」為由,開罰三百萬元。十二月十四日,台電再度收到罰單,因為「用煤量超過且未於限期完成改善」遭罰六百萬元。接到第二張罰單隔天,中火立刻發新聞稿,控訴台中市政府並未「依法行政」。
減煤四成 條文未說明基準
中火所謂的「法」,主要是指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三條中,明定「指定公告對象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四○%」;此規定的公布日期為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也就是說,從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自治條例》公布後,到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為止,中火應該要將生煤使用量減少四○%。然而,「減少生煤使用量」的基準,究竟是指「容許使用量」或「實際使用量」?條文中並未說明。
這個模糊空間,成了如今台中市政府與台電互槓的關鍵。對台電而言,認定依據相對單純。中火向市政府申請更換、展延「使用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時,登載其上的相關數量規定,就是台電最明確的用量限制依歸。
一七年十月至一八年二月間,是《自治條例》通過後的首度屆臨換照時刻。據資料,當時各項許可載明的相關規定,「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一六○○萬噸」。這是以中火一五年「容許使用量」二一○○萬噸為基礎,減去二四%之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