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24小才能立案喔」這是普遍台灣人對尋人案件的錯誤印象。
可能是來自電視電影,或是各種馬路消息訛傳訛,說真的我還沒唸法律以前也是這麼以為。
但其實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不管,是成年人老人還是幼兒,都沒有要失去聯絡24小時以後才能報案的規定。
而是規定除了查明後有以下這些情況外,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 因案通緝者
- 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 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 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 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尤其兒少失蹤案件,如果是誘拐兒童,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更換穿著或是髮型,甚至24小時以內就被送到海外。
如果不在第一時間報案,會增加協尋的困難度。
所以如果警察跟你說什麼「再找找吧」「24小時才能報案」「會留案底喔」「要有自殺傾向才能協尋喔 他有嗎?」「你這樣是誣告(我真的聽過這種說法...當事人直接請我去警察局吵架XD)」
請不要因此就放棄,可以直接打110報案,24小時後才能報案是台灣民眾長久以來的錯誤印象,但其實只要有人失蹤都可馬上就近報案。(不用到住所或是戶籍地所在的派出所,就近的派出所都可以受理)
讓警方立即建檔,通報全台,第一時間全力搜尋。才比較能在黃金期間內把人找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