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3)日三讀修正《律師法》,完成多項重要變革,包括防止涉貪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並消除跨縣市執業的障礙;此外,建置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讓「在野法曹」的資訊公開透明,更能保障司法人權。
《律師法》修正昨(13)日三讀通過,條文由53條增至146條,是1941年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修正。此次修法有多項重點,民眾較有感的條文,當屬限制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為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的管道,已修正發給律師證書的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
其次,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理監事和會員代表由會員直選,有助組織內部民主;第三,減少律師的執業障礙,修法後,只需選擇一個所屬的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也提升民眾的訴訟權益。過往依《律師法》規定,律師到其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執業,必須先加入當地公會,若未加入而執行業務,將視為未受委任,也可能被地檢署移付懲戒,限縮民眾選擇權。
舉例來說,在修法前,台北的民眾需要到其他縣市開庭,可能遇到兩種情況,其一,因為不熟悉外地的律師,想找台北的律師至其他縣市出庭,但律師須先繳交兩萬至五萬元不等的入會費和數百元月費,加入地方公會,這筆費用可能轉嫁到律師費中。其二,民眾直接在開庭縣市找不熟悉的律師,開庭前須到當地與律師開會,往返的交通會增加民眾的訴訟成本,但若減少與律師開會的次數,又可能提高訴訟風險。
過去29年來持續推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台北律師公會,為修法數度槓上捍衛現制的全聯會,故北律在2017年8月聲明退出全聯會,外界形容是律師界的內戰。兩年多來,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多次邀各方協調,讓「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原則寫入政院版草案,在今年4月25日送立法院審議。
修法後,未來將由全國律師及地方公會組成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再依全律會章程訂定跨區服務費率。新法施行後、全律會章程生效前,律師暫依新法規定,按月繳納300元或400元之服務費,予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但毋須再繳納入會費或其他名義之登記費用。
換言之,修法雖已完成,實行細則仍掌握在全律會,「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能否真正落實,猶待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