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多時的頂新油品案,最高法院6日作成部分確定、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的判決。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因違反食安法等罪,有26罪判決定讞,其中19罪可易科罰金,另7罪刑度從有期徒刑7月到1年6月不等,合計判刑5年9月,須入監服刑;另犯45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同案法人被告頂新公司是判罰金刑,另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新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4人,也是部分判決有罪確定;部分發回更審,其中,楊不能易科罰金33罪確定部分,合計判23年6月最重。至於魏應充等4人,未來服刑多久,將由執行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執行刑。
彰化地檢署因頂新公司在2013年的大統混油案中,有逃漏稅犯行,經調查頂新油品原料來源後,隔年10月衛福部接獲外交部轉來越南工商部的公函,指稱頂新曾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豬油。
檢方偵查後,認定頂新進口越南劣油,再精煉販售,起訴時任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犯詐欺、販賣假冒食品等多罪。
一審魏應充等5人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魏被判合併執行不能易科罰金的9年徒刑;可易科罰金刑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昨部分有罪確定、部分發回更審。
※本文授權自中時電子報,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