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在106年5月11日股東常會以資格審查名義把市場派提名董事人選全部剔除,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於法不合,判決公司派選出6席董事、3席獨立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大同公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30)日判決駁回,還加碼認定大同公司106年選出6席董事、3席獨董的決議「自始無效」。
106年5月11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面改選6席ㄧ般董事、3席獨立董事,公司派足額提名;欣同投顧公司和市場股東陳麗卿等人提名楊永明和林宏信為董事候選人,提名林鵬良為獨董候選人,依當時持股推估,市場派至少可搶下2席董事,引爆經營權之爭。
未料大同公司董事會以審核資格名義,全數剔除市場派提名人選,公司派提名人全部當選。市場派認為大同公司「球員兼裁判」明顯違法不公,向台北地院提告,法官認為市場派提名的候選人符合資格,去年10月判決撤銷大同公司106年股東常會選出9席董事、獨董的決議。
今日上午,高院判決認定大同公司本屆董事、獨董當選決議無效,當選的決議應予撤銷。因為這些爭議,公司法大幅修正,將董事會針對董事候選人資格的審查權取消,還增訂173條之1規定「持股3個月且過半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保障股東的提案權、提名權。
據指出,大同股東今年8月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股臨會,申請理由認為董事長林郭文艷等人組成的董事會喪失經營管理職能,近7年累計虧損745億元,財務嚴重惡化,3家重要子公司下市,董事會連續3年違法刪除股東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或刪除、變動股東提案。
二審今日判決大同公司106年股常會選出9席董事、獨董的決議自始無效,當選決議應予撤銷。市場股東認為根據一、二審法院判決,大同現任董事會明顯違法無權召開股東會,9席董事和獨董支領上千萬元薪酬都要追討。二審判決是否支持經濟部核准召開股臨會,頗受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