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爭議事件,促使法務部發動修正公益信託專章,但過度重視「防弊」,
勢將提高公益信託難度,影響需要被幫助的弱勢團體,專注監督財務流向有無符合公益目的,才是合理解方。
近年來,媒體接二連三爆出有關公益信託的爭議新聞,也引發輿論對公益信託的「公益」之名更高的關注。
- 公益信託:係指委託人為促進一般公眾的利益,將其財產一部分或全部移轉於受託人,使其依公益目的,以及信託本旨管理、處分的信託關係。
包括主愛社福基金,六年公益支出僅八十萬元;總資產最高的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因投資有線電視系統,被主管機關教育部指為「不符創設目的」;今年九月,王長庚社福基金傳出善款多流向王家成員的基金會。
各界開始極速思考,公益信託的「公益性」到底怎麼定義?法務部也著手修正自一九九六年實施以來,從未更動的《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
八月,法務部提出修法草案,將原來僅十七條的公益信託專章內容,擴增到三十一條,在資產類型比例、監督強度、資訊透明要求度、公益支出比,以及相關利益人等訊息揭露,有更嚴格明確的要求。
嚴管或彈性? 朝野意見不同
十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信託法》,儘管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強調,必須盡快在此會期三讀通過修正,但因朝野對於大部分新增條文,無法取得共識,全案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立法部門皆同意修法必要性,反映了公益信託專章現行條文,對公益信託的執行內容與揭露程度,已不足以讓公眾信任。但審查會無法對修正條文達成共識,原因在於公益信託各相關程序,該採全面嚴格管理,或適度保持彈性,朝野立委有不同意見。
事實上,各國對現代公益信託的管理方式,也指向「公平性與中立性」原則。
財政部今年發布的「各國公益信託相關稅制之比較研究」指出,美國規定公益信託不得透過轉投資收益挹注本金;法國遲至二○○七年,才將公益信託納入法國《民法典》,以「稅捐中立性」精神,將公益信託稅率比照公益法人;日本公益信託若要享有特別稅賦優惠,支出須配合政府指定公益項目,目前日本國內也在呼籲修法整合公益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