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港府希望港人陳同佳來台投案,陸委會上午表示,港府應循司法互助處理,而我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陸委會說法,等於間接承認將不允許陳同佳入境台灣。
針對陳同佳案,陸委會今天上午發表四點聲明:
一,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我政府立場始終不變。法務部也曾三度表達希港府勿輕率放棄管轄權的執法立場,並呼籲雙方應即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而不是單單將人送過來,就卸責不管,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我政府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港府後續追訴,並此無所謂放棄司法主權的問題。
二,如港府欲讓陳嫌來台投案,其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本案在港相關事證,以利偵辦。因此,我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
三,台港在2010年分別成立「策進會」及「協進會」,作為協助官方互動平台。雙方透過該平台,曾完成辦事處互設、台港航約協商等多項涉及公權力事項。目前雙方也持續以該平台互動,包括港府在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期間,雙方亦曾藉之溝通相關意見。
四,台港官方經由雙方認可的既有管道溝通聯繫,是很自然且有效的方式。港府有不同意見都可透過這個平台表達,我方不會設置任何障礙,本案雙方倘能展開司法合作,相信應該有助本案的順利進行,符合外界公義伸張的期待。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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