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過九十大壽,對於成年年齡的界定,卻也僵固了九十年未變。
然而,早在五十年前的一九七○年代,歐洲已經普遍認定十八歲即屬成年。
今年十月十日,是中華民國一○八年國慶日,也是中華民國《民法》的九十歲大壽。一九二九年十月十日,《民法》總則編施行,即使漫長九十年間的環境變化遠超過「今非昔比」所能形容,《民法》至今也經歷三十次修正或增刪條文,但「滿二十歲為成年」的規定,九十年未變。
日前,台大學生會會長凃峻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民法》規定的行為能力人年齡應降為十八歲,目前該案仍在附議階段。另一方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亦在二○一六年擔任立委期間,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二十歲降至十八歲,該案是否會在立法院本會期討論,目前未定。
無論這兩個在公共政策平台、立法院的議案,未來命運如何,但可以確定的是,在十八歲年輕人取得合理公民權的議題上,台灣已經落後世界太久。
如果說要修《憲法》,將投票權降為十八歲難度過高,那修《民法》又何難之有?至少,遠在四十五年前的德國,近在去年的日本,都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而這正是台灣《民法》制定之初,取經的兩個主要國家。
意識抬頭 帶動成年修法潮
事實上,《民法》雖在一九二九年五月頒布、十月施行,但這部《民法》早自清末時期便開始由日本學者起草,著重參考《德國民法典》,法條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的架構,完全與德國民法體系相同;至於成年年齡為二十歲的認定,被認為應是當年直接參考日本作法。
換言之,台灣《民法》可說是具有「德國血統、日本基因」。包含德國在內的歐陸各國,在十九世紀末期陸續創立現代《民法》時,普遍沿用《羅馬法》以年齡線來劃分「行為能力」的概念,當時英、德、法皆把成年年齡訂為二十一歲,日本則為二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