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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居服員第一線照顧臥床老人 工作9年累到椎間盤突出

44歲居服員第一線照顧臥床老人 工作9年累到椎間盤突出

林芷揚

健康

台中榮總提供

2019-07-19 23:06

椎間盤突出是許多中高齡民眾都有的疾病,常常是搬運重物的姿勢不正確造成,一旦出現腰痛、腰痠、腳麻等症狀千萬別輕忽。

44歲的紀先生曾在苗栗一間老人養護中心擔任居家照服員長達9年,每天要跑7~11個案家照顧失能的病人,而且都是體重較重的男性,大部分是重度失能、臥床,他整天要工作約10小時,每個月只休假4天,相當辛苦。

 

洗澡移位樣樣來

每天負重逾2千公斤

 

紀先生所照顧的病患中,體型最壯碩的是一名183公分、70公斤的重度失能男子,身高只有164公分的紀先生,必須在50分鐘內一個人協助病人上下床、洗澡、穿脫衣褲、床上移位、照護傷口等。

 

他照顧的其他病患中,有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智能障礙的患者,也有心臟衰竭、中風的病人,大多需要紀先生協助洗澡、移位、穿脫衣服、餵食、翻身拍背、協助如廁等。針對需要復健的病患,紀先生還要扶著患者,協助他們做走路、上下樓梯的訓練,十分勞累。

 

每次洗澡過程,更要把病人從床上抱到洗澡椅上,再從洗澡椅抱回床上,甚至要再從床上搬到電動輪椅上,讓病患可以去看電視。

 

紀先生就這樣從早忙到晚,在每次搬移患者的過程中,常常彎腰、拱背,對腰部肌肉和椎間盤形成極大壓力,保守估計一天的負重超過2000公斤!

 

長年搬運負重

椎間盤突出上身

 

長年下來,他出現下背痛、左臀部和左大腿又麻又痛的症狀,就醫後確診是職業性的椎間盤突出,也因此獲得勞保職業病傷病給付。在職能治療師的指導之下,紀先生接受復健、學習正確姿勢,現在已經順利回到職場,繼續擔任照服員照顧患者。

 

事實上,椎間盤突出是很多中高齡民眾都有的疾病,不少患者是長期「弓背彎腰」的搬運姿勢所引起。

 

椎間盤突出4大症狀

 

1. 腰痛

2. 腰部痠麻

3. 雙腿痠麻

4. 下肢無力

 

台中榮總急診部醫師朱為民提醒,搬運重物的姿勢應注意以下幾點事項,如果因為搬運重物出現不適,應及早就醫診斷。

 

輕鬆搬重物3秘訣

 

1. 蹲下,讓身體貼近重物,搬運時腰背挺直

 

2. 用腿部力量搬重物,不要用腰部施力

 

3. 搬重物須轉彎時,要靠腳部移動協助轉彎,不要直接扭轉身體

 

 

「簡單講,會被鎖定的關鍵在,你是否為『本地且唯一稅務居民』,若非本地、且是多地稅務居民,財富資料就會被『交換』,而上述條件就是判斷線索。」

 

另外,針對二○一九年起開戶的客戶,須提出自我聲明,或透過理財顧問報告、表明稅務居民身分;「像此案例,移民加拿大後,包括住所、個人財產等,都會被判定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又因常住台灣,也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在同時為兩國,甚至多國稅務居民情況下,帳戶資訊就會被交換至多個國家。」林志翔表示。

 

再來,以台灣身分在新加坡理財,理論上就會被認定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但對於客戶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是否可經由「自我聲明」或「理財顧問報告」審查辨識出來,就要看各國銀行執行狀況而定。「如果開戶時,銀行有要求客戶填寫自我聲明文件,卻未如實填寫為加拿大及台灣稅務居民而被查出,就有可能遭罰。」他提醒。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將過去多重國籍案例彙整,提出幾點注意事項。「像坐移民監期間,通訊電話等資料是否曾變更為加拿大?理財顧問是否對移民這件事知情?就算目前到新加坡理財,留下的帳戶資料都是台灣相關,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日後被查核出來也不用太意外。」

 

有些客戶甚至打算將資產搬到「不會與台灣資訊交換」的地方,或以外國人身分開戶,留下與台灣無關的資料,以為這樣就能隱藏金融資料、或將資料交換到低稅率國家。但陳秋蘭提醒,國際對洗錢防制查核標準嚴格,各家金融機構也會用各種方法詳查客戶實際居住地、資金來源,為了避免日後陷入更多麻煩,其實不宜採取類似行動。

 

族群二》 中國有所得者 稅款可互抵

 

情境二:我在中國工作,投資股票也有買賣房產,在當地都有依法繳稅,若台灣和中國交換資訊,我還會被課稅嗎?

 

解答: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不會與台灣交換,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就可互抵。即台灣人民若有中國地區所得,得申報並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現階段台版肥咖條款特別排除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主因在與中國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前,應先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才符合立法程序,因此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仍不會與台灣交換。但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可以互抵,應該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指出,台灣人在中國不論賣出房地產或股票,除依當地規定完稅外,未來若兩岸開始進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交換」,出售資產所得在台灣就有申報納稅義務;「但,若能進行兩岸文書認證,且在台有進行納稅申報,那在中國已繳稅款就可在台抵稅。」

 

他表示,今年七月,中國金融機構就已進行第一階段高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上)盡職調查,預計年底完成;一八年底將完成低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下)的調查,接著就開始每年進行交換。「對台商來說,像帳外經營收入、下腳料小金庫收入,台籍員工薪資兩地發放,及因境外股權代持、而無法進行盈餘分配等問題都會浮上斠面。企業部分也應著手檢視兩岸肥咖實施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至於個人部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未來申報時,可特別留意。

 

林志翔指出,若有中國地區所得的民眾,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列入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中國地區完稅證明;納稅人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年度在中國地區已繳所得稅,扣抵數額部分,應依其『加計中國地區來源所得後』,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再與中國地區所繳納的稅額相比,取其較低者作為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一六年小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五百萬元,在當地已繳所得稅一六○萬元;在台灣地區所得為一百萬元,免稅額、扣除額為四十七.三萬元,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圖。

 

肥咖條款

▲點擊圖片放大

 

族群三》海外投資者 逾六七○萬元須申報

 

情境三:以前,我從來沒有申報過海外投資獲利,CRS資訊交換後會不會因此被查稅?

 

解答:海外所得部分,每戶達一百萬元就要列入計算,國內所得加計最低稅負稅基超過六七○萬元就要申報,已實現之獲利或虧損才能互抵。

 

申報海外所得不一定會多繳稅,須透過計算才知道結果,「重點是CRS上路後,國稅局對第一次交換回來的資料,餘額較高的,必然會優先核對過去海外所得申報情形;如有必要還會被找去說明、交代申報數字是何依據,或過去未申報原因。」陳秋蘭說,簡單講,查稅有稽徵成本考量,國稅局一定是先挑異常的下手。

 

她舉例說明,像二十歲的年輕人,海外金融帳戶資產卻高達一百萬美元,究竟是父母贈與或是另有海外所得;若父母在國內已有贈與,加計海外贈與金額,是否就會超過年度免稅額?若非贈與,那海外所得發生年度及過程,相較下就一定會比五十歲中壯年更容易引發國稅局關注,成為查稅目標。

 

再來,被海外金融機構「交換回台的所得」,也未必就等於「應申報的海外所得」。例如,中國所得就要併入綜所稅,而非中國來源的海外所得還要分類;像「海外財產交易」這部分,當年度虧損就能與獲利相抵,但不能拿去抵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包括海外利息、海外股利等。陳秋蘭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都要是已實現才能互抵,若只是「紙上虧損」就不能列入計算。

 

情境四:我在美國、英國、澳洲等地,皆有投資不動產及理財,資金都是從國內匯出去,但當初匯款紀錄和買賣成本已不可考,CRS交換帳戶資料後,若被查稅怎麼辦?

 

解答:以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或舉證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

 

若確實找不到當初購買不動產或投資成本證明,一般作法有二,一是採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海外所得;另一則是證明,海外所得發生時間為二○一○年之前,「如能舉證,部分海外資產總額為○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即有資產餘額,或海外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就可大幅降低海外所得應納稅額。」林志翔說。

 

其中,推計課稅方式,可依下列規定計算所得額: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一二%;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三、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來計算所得額。

 

陳秋蘭強調,「推計所得」算法核心精神,在有「出售」事實,但因年代久遠,而無法舉出當時取得成本,並非只要是帳戶餘額,就可用二○%當所得額,像類似案例就可用這種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族群四》海外信託配置者 釐清「他益」或「自益」

 

情境五:父親成立了一個境外信託,資產依契約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幾年前,我們分到了一些財產,目前信託未分配的資產還不少,若資訊交換會有稅務問題嗎?

 

解答: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或是依契約分配時,皆須依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辦理。

 

境外信託課稅的關鍵,要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還是依契約分配時。「假設境外信託成立時即發生贈與效力,依法委託人就要申報繳納贈與稅;未來信託產生收益,因信託財產已屬受益人財產,產生的所得,即是受益人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林志翔說,但是目前台灣對海外信託如何課稅,並沒有例外規定,因此還是會參照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來辦理。

 

進一步來看,信託契約內容一般又分為:他益(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或自益兩種。依贈與稅法,信託契約成立、或追加信託財產時,都要主動申報贈與;且信託財產及孳息不論是否分配,都要計入受益人所得;「這些課稅規定看似界定清楚,但背後卻仍有很大討論空間。」陳秋蘭表示。

 

她舉例,像要保人成立保險金信託,若契約內容載明,委託人仍可新增並變更受益人,甚或解約將資金全部拿回來,就國稅局角度,信託成立時便仍是「自益信託」,等到受益人真的分配到財產時,才是贈與發生時點。

 

「但過去民眾在境外進行信託規畫時,不會主動申報贈與;因此自益或他益認定是否與國稅局存有差異,就值得確認。」陳秋蘭提醒,若是他益信託,必須注意贈與行為是否仍在核課期間(未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或每年追加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只有提早檢視、發現問題,才能降低稅務規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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