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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心理諮商錄音都登上新聞…童星隱私屢被剝奪,媒體與惡的距離還有多遠?

連心理諮商錄音都登上新聞…童星隱私屢被剝奪,媒體與惡的距離還有多遠?

陳柏樺

政治社會

達志

2019-05-30 18:10

某童星母親日前因病驟逝,媒體接連報導,讓童星父母離異後相爭監護權、安排會面衝突等爭議,再次登上新聞版面,兒少團體發出聯合聲明呼籲維護兒少隱私,要求媒體盡快移除報導中的隱私資訊,否則恐觸犯《兒少法》中的「梧桐妹條款」。

參演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的童星,其監護權等家務事,近日成為部分媒體追逐的焦點,先是星媽的家屬向媒體爆料星爸行徑,星爸為了反擊,竟公開童星親筆信函、心理評估報告、身心科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供記者取材,媒體甚至將童星接受心理諮商過程的錄音檔製成新聞影片。種種罔顧未成年人隱私的作為,引發兒少團體撻伐,昨(29)日聯合發聲明,呼籲媒體自律、重視兒童隱私。

 

「童星固然是公眾人物,但另一個身分,是兒童。」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說,該童星與父親同住、受父親撫養,親筆信所述內容應該是顧及父親感受,「讓孩童出面或經歷這些事情很殘忍,唯有媒體自律、不要再報導、不要再引用網友意見來挑動情緒,對孩子比較好。」

 

其實,媒體過度報導涉及監護權爭議的兒少,不只違反新聞自律,更是違法行為。20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第69條即規定,涉及親權、監護權事件的兒少,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罰3萬到15萬元,但有公開必要者不罰。

 

此條款源自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離婚後,為爭取女兒「梧桐妹」監護權,在法庭外出招較勁,吸引媒體大篇幅報導,嚴重侵害兒少隱私,故此修法又被稱為「梧桐妹條款」;依此條款,像是台灣、巴西兩國親戚爭混血少年監護權的事件,媒體也不能報導其姓名。若民眾檢舉,會由地方政府邀學者、專家討論,也會讓媒體申訴,再決定是否開罰。

 

葉大華指出,「梧桐妹條款」上路後,某上市公司高層父子相繼捲入親權案件,又因其中一方對媒體吐露案件細節,違反《兒少法》規定遭罰。「名人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與社會大眾沒什麼關係,不報也罷,不只媒體應該自律、自重,大家也不該抱著看八卦的心態。」葉大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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