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13億多元,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一審判決,痛斥他對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相當之危害,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將他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餘元定讞。已啟動防逃。
判決指出,林蔚山同時身為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但他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通達向銀行貸款債務,未料,通達虧損並跳票,林蔚山為免遭銀行追討,卻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
林蔚山濫用董事長權限,自2005年起,先指示尚資公司融資通達,再由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左手賣給右手」,事後林蔚山改任通達董事長,讓尚投繼續為通達還款,致尚資公司非法利益輸送給通達3億多元,並因此導致尚資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損失13億多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致大同受有高達13億1,743萬元的損害,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將他依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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