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兩大主管機關相持不下的「罷工預告期」究竟有什麼意義,國際間是否又有類似制度可供參考?
「所謂罷工預告,是針對罷工可能給第三人帶來損害時的預防措施。一般只能限制與民生、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工會要罷工時應先預告。」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解釋,「預告」動作,目的是讓可能受罷工影響的人民及早因應,並非讓雇主事先防範。
較早發展工會的歐洲國家,對罷工預告期的規定也相當多元。例如德國、奧地利、捷克罷工不須提前預告;但法國、英國、荷蘭、西班牙、義大利各自設有五到十二日不等的預告期。美國也沒有預告期,但在調解失敗後有三十天的「冷靜期」;日本則規定運輸、郵政、電力、通信、自來水、醫療等公共事業,罷工前十天必須向主管機關預告。
台灣罷工門檻高
再設限對勞工更不利
在台灣,《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要求罷工須提前預告,但針對自來水、電力、醫院,以及金融證券交易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要求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宣告罷工。
既然國際間制定罷工預告期的國家不在少數,為什麼台灣不能比照辦理?
「在台灣,工會推動罷工的門檻非常嚴格。勞資協商如果沒有共識,要先經過代表大會決議申請調解,調解不成還要全體會員投票過半同意才能罷工,走完程序最快也要一個半月到兩個月,過程中已經有實質預告效果,不需要再有預告期。」桃空職工祕書長鄭雅菱指出,在罷工已受到重重限制的台灣,若再明確預告罷工日期、讓資方提前進行人力調度,幾乎可預告罷工將以失敗收場。
邱駿彥也分析,歐洲國家罷工不須經過調解、全體會員投票等「過五關斬六將」的限制;日本雖規定部分行業罷工須先預告,用意也只是避免對民生與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害。但台灣針對水電、醫療等民生必需事業制定「必要服務條款」已能達成同樣效果,民航業既非無可替代的獨占事業,也不是人民日常生活所需,更不需要另設罷工預告期。
簡單來說,反對方的理由是,航空業並非「民生必需品」,設立預告期只會削弱工會談判籌碼,讓原本已有些失衡的勞資關係,進一步朝資方傾斜。
然而,也有論者認為,討論是否設置明確罷工預告期不能局限於勞資關係,應同時將消費者權益納入考量。
「有人主張罷工投票等於預告,但對消費者來說,工會實際取得罷工權以後,到底什麼時候罷工,還是充滿不確定。從整體社會利益角度出發,有個明確日期讓消費者因應並不是壞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指出,一般製造業罷工當然不須提前預告,但民航業涉及公共服務,設計罷工制度應考慮減緩社會衝擊,「工會爭取權益時適度考慮消費者需求,也有助於爭取社會認同。」
一位勞動部官員也私下透露:「討論預告期不是為了工會,也不是為了公司,單純就是顧及消費者權益。」
台灣罷工協商調解過程確實冗長費時,以這次長榮勞資爭議為例,雙方早在二○一七年四月就開始團體協約會議,迄今談判超過兩年,造成消費者對航空公司可能罷工的訊息疲乏。因此,有重視消費者權益論者如交通部主張,寧可縮短協商調解程序,但談判破裂決定罷工時須提前預告。只是,若想改變既有制度,包括工會組成門檻、調降程序、投票,每項內容都須修法,恐非一時半刻就能有結論。
因此,長榮勞資爭議落幕後,相關部會必須負責任探索既能維持勞資平等關係,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修法方案。
「在現行法制下,資方要反擊勞方透過種種限制所進行的罷工行為,手段其實是非常寬鬆彈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要加一個罷工預告期,背後思惟其實是『禁止罷工』。」曾義務協助關廠工人的律師吳俊達直言,政府必須重新盤點既有法令,建立一個對等公平、國家中立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在這個基礎上討論明確罷工預告期,才有正當性。
真在乎消費者權益
航空公司大可揭露罷工進度
修法緩不濟急,但面對箭在弦上的長榮空服員罷工行動,是否有短期可見效的補救方案?吳俊達建議,想解決眼前問題,交通部應先強制要求業者在購票櫃枱與網站上,義務性告知消費者目前罷工進度,讓民眾自行評估;航空公司若真在乎消費者知的權利,平時也可以在定期團體協約中,與工會誠意協商罷工預告期,不須等待政府修法。
另一方面,吳俊達指出,國內主要民航公司機師與空服員目前聯合組成「職業工會」,不能排除工會發動跨企業「聯合罷工」的可能性,屆時旅客尋找替代方案的難度將大幅提高,這是現階段可優先討論罷工預告期的項目。
民進黨立委鍾孔炤認為,在勞資爭議事件中,外界不能僅要求工會承擔揭露資訊責任;相對地,資方也有義務開誠布公地對社會說明協商進度,以及可能的因應方案,而非一味以「造成消費者不便」,試圖削弱罷工正當性,並要求政府介入,「我也希望民眾對勞工運動有更多同理心,畢竟除非萬不得已,工會不會走上用罷工爭取權益這一步。」他說。
如何在維持勞資平衡下,透過罷工預告期兼顧消費者權益,有賴勞、資、政府三方共同努力,缺一不可。這次長榮罷工事件落幕後,也到了該認真檢討面對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