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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數與起訴量七比一,性侵案件為何走不進司法裡?

通報數與起訴量七比一,性侵案件為何走不進司法裡?

呂苡榕

政治社會

2019-04-29 17:58

近五年來,台灣每年的性侵通報量平均落在一萬五千件,但後續進入司法、被起訴案件,一年卻不到二千件,僅剩通報量的七分之一。從通報到起訴,竟有如鐵鎖橫江,僅容少數案件走上司法征途。究竟哪些障礙,限制受害者踏上這條路?

雖然性侵發生後,可能出現學校輔導老師、家屬和社工重複通報情況,但扣除重複通報量以後,受害人數每年也在一萬人上下。但與受害人數相比,真正起訴的案件數仍舊偏低,因為在進入司法前,受害者的心理障礙就是第一道難以跨越的門檻。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社工督導陳麗安分析,許多受害者心態上還沒調適好要怎麼處理與加害者的關係,或是有些孩子雖受到性侵,但身體又有生理反應,「這讓他們心裡疑惑,自己是不是沒有不願?」

 

這些千絲萬縷的心情需要時間沈澱消化後才有辦法思索下一步,「但只要求助,社工作為義務通報人,就得通報警政系統。」陳麗安無奈地說,性侵受害者的受暴經驗,是一種被「剝奪選擇權」的過程,若接下來還得被推著進入司法流程,對當事人反而是另一種傷害壓力。許多人因此在後續警詢筆錄時消極配合,當然也就不會走到起訴那一步。


「加上性侵多是熟人所為,受害者第一個反應可能是:『這人是我朋友的男朋友』、『是我上司』,光是想到說出來,既有的人際關係就要崩潰,誰還敢走進司法?」曾在「113」家暴專線服務、前展心復原中心社工宋孔葳憶起許多當事人打電話通報求助,一聽通報後得進入司法程序,二話不說就把電話掛了,後面的路當然走不通。

 

而外界加諸在受害者身上的標籤,更是受害者不可承受之重。現代婦女基金會展心復原中心社工督導陳靜惠曾經協助一名當事人,對方遭到上司性侵,「很多人發生事情後,會選擇維持原本日常生活,否則他的情緒會一直被受暴經驗侵擾。」

 

但是當受害者選擇與加害者維持過往關係,甚至有說有笑,等到當事人真的準備鐵了心走入司法時,第一個面臨的外界質疑就是:「你為什麼隔這麼久才講?是不是意有所圖?」一想到這裡,受害者便又打起退堂鼓。

 

第二道橫在司法正義與受害者之間的門檻,便是「證據」。由於性侵多在密室發生,因此除了當事人證詞外,鮮少會有其他「補強證據」。

 

「如果是一般傷害罪,補強證據很明確,像是驗傷單就可以。」曾在桃園地方法院有過十年性侵專庭經驗的高等法院刑事法官錢建榮解釋,但若遇上性侵事件,「驗傷發現處女膜有陳舊傷痕——但當事人通常不會第一時間驗傷,而是隔一陣子才去醫院——這個陳舊傷痕,很難被認定是性侵造成。所以驗傷單很難被當成補強證據。」

 

除非受害者身上有明顯施暴痕跡,才有機會成為強而有力的補強證據。但曾經在家中遭遇陌生人性侵的美國知名人類學家溫格勒(Cathy Winkler)在描述自身受暴過程的文章〈強暴是社會性謀殺〉中寫下,「唯有讓他得逞,我才能逃脫,不然只有死路一條。」

 

這段描述凸顯性侵受害者在受暴當下得要面臨的二難:忍受性侵,或者以命相搏。「我們常會教導民眾,遇到危險時寧願保命也不要冒險,結果選擇保命卻成了司法上的阻礙,那我們還要怎麼教才對?」宋孔葳無奈苦笑。

 

另外由於台灣司法上引進美國的「傳聞法則」(編按:傳聞法則指「規範傳聞證據資料使用與否之法則」,其中以排除為原則,使用為例外。)作為判斷證據力的依據,「也就是當事人把受暴經驗轉告友人,但這位友人說的話是無法成為『證據』的。」錢建榮解釋道。

 

相較於德國司法採「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可以傳喚聽聞當事人描述受暴經歷的友人到法庭上進行陳述,再由法官自行判斷這一證詞能否證明當事人受暴的真實性,在此「傳聞法則」制度下,限縮能成為「證據」的類別,檢察官手上能用的資源少了。

 

「但實際上美國的『傳聞法則』有三十八種例外,例如:當事人事發後轉告他人的『驚恐之言』,或是『臨終之言』等,都能作為證據。可台灣當初在引進這套制度時,卻沒有把這些例外一起搬來。」錢建榮苦笑,由於性侵案件的證據本就稀少,能成為證據的門檻又高,案件能否起訴或定罪,有時得靠個別的司法人員彈性運用法條才有辦法突破。

 

不只性侵起訴的統計數字偏低,今年三月監察院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刑法》二二八條的使用率也相對偏低,像是二〇一三到一七年間,以「《刑法》二二八條第一項,利用權勢性交罪」起訴的案件僅五十六件。

 

不同於《刑法》二二一條在「違反性自主」上強調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等物理上的強制力迫使受害者進行性交;二二八條更著重在心理層面上的「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

 

「原本二二八條應該要有補遺的作用——若沒有威脅恐嚇這類物理上的強制力,沒辦法用二二一條,那就可以用二二八條來判。但實務上卻很少用。」錢建榮苦笑,「二二八條鮮少使用,可以說是『舊判例』(註釋)惹的禍。」

 

錢建榮舉例,二年前作家林奕含自殺身亡後,台南地檢署介入調查林奕含早年性侵疑雲。最後出爐的不起訴處分書上,南檢針對林奕含是否遭權勢性交,寫下這麼一段文字:「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換言之,檢察官認為,被告身為補習班教師,對於林奕含並無決定(成績的)權柄,雙方沒有「監督權勢、服從配合」的關係,因此並無《刑法》二二八條之一的罪嫌。

 

「但很多司法人員沒有注意到,一九九九年修法後,《刑法》二二八條關於『權勢性交』的條文裡早已經把『服從』二字拿掉了。」指著新舊條文對照,錢建榮解釋道。

 

明明「服從」二字早已消失在法條裡,但慣習使用判例的司法人員仍沿用舊時的規定,導致權勢性交的構成要件遭到限縮。

 

拿出舊判例,錢建榮說,一九五四年一起舞蹈老師性侵女學生的案件,判例上寫著「雖乙女慕於甲男之舞技,對其要求曲意順從,於日記上有『怕他生氣』之記載,仍屬情感之範圍,不足以說明甲男有利用權勢加以威脅之事實。」另一段則是認為「學舞之際,來去完全自由,並無限制,而其在校亦無分數之給予。」

 

判例的內文,與南檢的不起訴處分書幾乎有八成相似。顯見半個世紀前的判例,仍影響著現今發生的案件,結果即使法律條文早在十年前修訂,但權勢性交的構成要件卻沒有與時俱進,仍繞著「有無服從關係」打轉,一旦被認定沒有「服從」關係,便不適用二二八條。

 

不過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洪雅莉也強調,雖然使用二二八條的比例相對低,但有時檢察官是為了能夠成案,而使用二二一條或其他法條來起訴。二二八條使用率低,並不代表案件就未能在司法上獲得正義。

 

只是舊判例如緊箍咒般框在司法人員頭頂,限制了法條的使用率。對此錢建榮認為,法官並非僅能遵循判例來判案。「像我一七年有一起家庭看護移工被性侵的案子,就是用二二八條來判。」

 

錢建榮說,在這起案件裡,加害人是「雇主的哥哥」,若按照舊判例的標準,既非雇主本人,當然也就沒有「服從」關係。但錢建榮在判決書上寫道:「判斷的核心並非雙方間是否存有形式上此類關係的客觀外在,重點在於行為人因為此等上下不對等的關係,利用或操弄被害人對於自我認知的迷惘⋯⋯掌握被害人的自我認知及情感,連同性自主決定的被撤底架空及破壞。」可見司法人員在判例之中,仍有可突破的空間。

 

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性侵受害者的身心狀態與環境壓力、人際關係相互連動,更影響當事人能否走進司法裡。歌手Lady Gaga曾為描述校園性侵事件的紀錄片《消音獵場》(The Hunting Ground)寫下配樂,其中一段歌詞「你永遠不會知道那種感覺,直到它發生在你身上」(Till It happens to you, you don't know how it feels .),描述受害者在一連串報案、檢傷和上法庭過程中,遭遇各方責難的心情。倘若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通往正義之前,還得由更多理解鋪成。

 

註釋:判例是指最高法院從諸多判決中,選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作為法條釋義見解。對下級審法官而言,引用終審法院的裁判意見,可減少上訴風險;而裁判若違背判例,等同「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因此法院多會引用判例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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