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周四開始,就要放國定假日兒童節、清明節,連同周六、周日共有4天連假,但很多人在爽休兒童節時,卻一直沒想過「我不是兒童,為什麼可以休兒童節」?
原來是在民國80年時,政府認為4月4日兒童節兒童放假,沒大人可照顧,因此將原3月8日婦女節與4月4日兒童節合併在4月4日放假,接著清明節與清明節形成連續假期。
很多中年以上的民眾,小時候在4月4日兒童節時,都會回學校慶祝兒童節,也都有麵包、點心可以吃,而且都要唱「4月4日兒童節,我們兒童最快樂…」,這是當年屬於兒童自己的日子,也是很多人共同的回憶。
如今年齡已長,有兒有女,甚至當上爺爺奶奶,只要還在職場,卻還是有兒童節可放,再連著清明節,如果再逢周六及周日,可以連著休上四天,去年因彈性放假,甚至休到5天,但很多人還是不知道「不是兒童了,為什麼還休兒童節」。
原來,每年的3月8日為婦女節,在民國79年以前是放假半天,而4月4日兒童節則是兒童休假一天。直到80年2月1日,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在4月4日放假,理由為兒童在兒童放假一天乏人照顧,並能與清明節形成連續假期,此節日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一般人還稱做兒童節,但也簡稱「婦幼節」。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應放假之節日。「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今年落在4月5日,「兒童節」則是在4月4日,所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雇主若請勞工在「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的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這兩日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工處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