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高雄小港機場一架華航班機爆胎導致機場暫時關閉,影響66航班起降,其中2架樂桃航空班轉降桃園機場後,未讓旅客下機入境,也沒向旅客說明原因就直接原機飛回日本,引發批評。交通部民航局近日修法,航空公司若無法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經要求仍不改善可罰60萬元至300萬元。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原訂在我國機場起降的航班,因故轉降在我國境內其他機場時,若短期內無法飛往原本目的地機場,在轉降機場條件許可下,航空公司可依照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但實務上仍有航空公司無法安排乘客在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如該航空公司在轉降機場沒有可配合的地勤業者,或受限於空勤組員執勤期間限制等因素。為讓乘客充分瞭解資訊,避免衍生爭議,民航局修法,航空公司若無法依照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民航局表示,航班轉降機場時是否讓旅客下機,須視航空公司實際作業情況,無法一概而論,原則上要讓旅客下機,但若有困難也要說明原因。
民航局指出,去年10月樂桃航班卻在完全沒有向旅客說明原因的情況下,直接原機返回日本。修法後要求航空公司以後轉降機場時,都要向旅客清楚說明能否下機入境,否則將依民航法第112條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可罰60萬元至300萬元。
樂桃航空去年原機飛回日本引發爭議,事後才說明當時考量原因包括能否協助旅客完成入境程序,以及準備旅客由桃園至高雄的交通替代方案,可能耗時且造成旅客更大不便,才沒讓旅客下機。民航局說,樂桃航空事後補償旅客4000元現金及Peach點數1400點(約新台幣1400元),算有改善,因此沒有罰款。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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