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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設計師吳季剛的母親談教養:兒子愛玩洋娃娃有什麼關係?

名設計師吳季剛的母親談教養:兒子愛玩洋娃娃有什麼關係?

2019-02-22 15:38

「男孩子喜歡娃娃有什麼好奇怪, 這也是藝術啊!」一直到我們夫婦倆聽到當代景觀雕塑藝術大師朱魯青教授的意見,才恍然大悟──自己受限在傳統框框裡,差點錯失孩子的天分。



要看出孩子在哪方面有天分、對哪件事有興趣,不是件容易的事。有的小孩很小就嶄露自己的天賦,有的孩子是在成長過程裡,慢慢摸索出來。Jason(吳季剛) 屬於前者,他愛畫畫,喜歡美的事物,從小就嶄露出對藝術的喜好。

小時候,我給兩兄弟吃布丁,Kevin(吳季衡)像大部分孩子,打開就直接吃,Jason 則不同。他會到廚房拿漂亮的小盤子、小湯匙,把布丁倒扣至盤上,在墨色焦糖上灑七彩的巧克力米,擺得漂漂亮亮,這時才坐下來,用小湯匙一口、一口挖來吃。

問他為什麼要這樣? 他會回答:「這樣美美的才好吃!」

Jason很喜歡吃甜點,愈美的,愈想吃。他會看糖霜、裝飾與點心之間的顏色搭配,好奇那些五顏六色的甜點嚐起來的味道。他除了品「味」,也審「美」。

Kevin上幼稚園前,我們住在娘家。我爸是退休公務人員,每天會發給兩個小孫子,一人一張日曆紙與畫筆。我注意到Jason只畫娃娃,不像哥哥,會畫小汽車、小魚等不同主題。

我那時心想, 會不會是他常跟表姐Wendy( 我哥哥的女兒)玩,所以都畫娃娃?我哥哥沒有兒子,非常疼愛Jason,Jason小時候也叫他爸爸。Wendy 大Jason七、八歲,我出嫁前帶過這個小女孩,所以她跟我們的感情很好,甚至叫我媽媽,而不叫姑姑。Wendy貼心又聰明,各方面表現都很好,是兩兄弟的榜樣。

那個年代的小女生很迷芭比娃娃,每回Jason去表姐家時,她就會拿出收藏的芭比娃娃和Jason 一起玩,或許,這是Jason設計天分的啟蒙點。

別受限傳統價值觀

最初,我不以為意,認為只要Jason上了小學,就不會那麼熱衷娃娃,無須太過擔心。但是,他卻愈來愈喜歡娃娃,到了著迷的程度,開始會吵著要買新娃娃。每次逛百貨公司,他常一頭鑽進娃娃專櫃,東看西看,愛不釋手。只要有新娃娃上市,他就會很興奮的要我們帶他去買。

以前的社會價值觀較保守,大家普遍認為,男生就該玩汽車、機器人等,娃娃是女生的玩具。Jason是個觀察力敏銳的孩子,也感受到旁人的異樣眼光,會不好意思拿去結帳,但又想買,他的折衷做法是自己進去晃一圈,再出來指給我們看他要陳列架上的哪個娃娃。

我也是這樣的認知。我跟先生說:「他喜歡娃娃沒有錯,但我們有必要一直買給他嗎?」為了這件事,我甚至去請教一位小兒科醫師。

「你兒子長得肥肥壯壯的,就是個小男孩,他喜歡娃娃有什麼關係?」醫師要我不用擔心。老實說,醫師的話無法讓我寬心,一直到先生轉述國際知名景觀雕塑大師朱魯青教授的話,我才恍然大悟──自己受限在傳統框框裡,差點錯失孩子的天分。

當時我先生是中興大學畜產學系系友會祕書長,為了製作系友會紀念雕塑品,與這位藝術大師相約在校區碰面,相談甚歡。談完正事,閒聊之際,先生向朱教授請教了一個影響我們對Jason教養態度的「關鍵」問題。「教授,想請教您一個有點傷腦筋的事,我有個兒子很喜歡娃娃,我們不確定該怎麼做,對他才是最好的?」

「哈哈!男孩子喜歡娃娃沒什麼好奇怪,你們不用在意,我自己就收藏了三百多個娃娃,娃娃是很美的藝術,也是我的靈感來源。」日後我們才知道,朱教授是全台蒐集精緻洋娃娃最多的人,從世界各國蒐集回來的娃娃,足以成立一座娃娃博物館。

先生告訴我大師的話,聽完後,我茅塞頓開。如果在國際設計大師的眼裡,娃娃就是一種藝術,我何必窮擔心,介意世俗的眼光?而且,經過我的長期觀察,Jason的確擁有藝術天分。心裡頭篤定、踏實後,在能力範圍內,或自己去買或託人,我們盡力幫孩子蒐集各國的芭比娃娃。

還有,Jason從小喜歡跟著外婆看京劇,電視播出的看不夠,見到郭小莊在國父紀念館公演的廣告,希望能跟著外婆到劇院欣賞。於是,我幫他買了票。

現場服務人員見到我媽媽帶著小孩來,怕他會吵鬧,本不讓孩子進去,Jason的外婆保證孩子一坐不住,馬上帶他出去,絕不會影響其他觀眾。沒想到,5 歲的他竟能安靜看完全場。問他哪裡好看?他回答我們:「我不是聽聲音,我在看女生主角的服飾與裝扮。」

當天分碰上現實環境

我們順著孩子的興趣,讓他做自己。不過,就算我們知道這是孩子的天分,但80年代的台灣學校教育保守傳統,Jason從森林幼稚園進入體制內的小學教育後,開始出現無法適應的狀況。這對我而言也是個挑戰,光是拿參加兩兄弟的學校家長會為例,我就要在兩種「心情」裡轉換、調適。

Kevin在校成績優異,參加他的家長會,聽到的都是讚美,我只要準備一顆愉悅的心就可以出門。如果是參加Jason 的家長會,導師常反應他在課堂上無法專注,要我多注意,並加強他的功課。老實說,這情形令人備感壓力。

Jason對制式、單調的學習不感興趣,注意力無法專注,寫字常是少一撇、一點,甚至會顛倒,我傷透腦筋,不知該怎麼辦?

另一個煩惱是,他靜不下來,整天精力充沛。小學的午休時間,對他而言簡直是酷刑,所以午覺時間他都是醒著,聽到老師的腳步聲,才假裝在睡覺。等老師走過又睜開眼,豎耳傾聽外界動靜,結果發現不少「祕密」。

我還記得有天他放學回來不太高興,跟我嘟囔著:「老師用飲水機洗自己的便當盒。」原來,老師告訴班上同學不可以用飲水機的水洗東西,他覺得老師沒有遵守規定。過沒多久,他又很不開心的跟我抱怨,開學時老師叫他們交抹布,自己卻把最好的留起來,剩下的抹布才給同學用。再隔幾天,他又說:「老師今天叫值日生幫他洗車子,被我聽到了。」

Jason好打抱不平,會直接表達自己的想法。但在以前的年代,學生哪能管老師,我只好勸他:「弟弟,你不要管老師怎麼樣,自己做好最重要。」

就這樣,午覺時間變成他的觀察時間。我不知道這是否為養成觀察力的助力之一,但他的觀察力的確比一般孩子敏銳。只要是去過的地方,他都印象深刻,且會記住細節。就算隔很久後再帶他去,只要擺設有所改變,他都會發現,直問:「之前放在這裡的某某東西到哪去了?」

我常在想,若二十多年前就出現「過動兒」這個名詞,Jason很有可能會被貼上標籤。我只能慶幸自己當初沒有把孩子的精力充沛當成一種病,否則就不會有「華人之光Jason Wu」了!

用鼓勵的教導方式

現在回頭看,許多在藝術上有天分的孩子,學習時可能都會碰上這種情形,因為他們的思維,以及眼睛所看到的世界跟一般人是不同的。印度電影「心中的小星星」(TaareZameen Par )就是在描述這樣的小孩。面對天資獨特的孩子,父母與師長應該用鼓勵思考、勇敢作夢的教導方式,引導他們發揮潛能。

就像Jason,他一刻都閒不住,可是只要給他紙筆,他就能靜下來,坐著畫畫;在幫娃娃打理造型時,他也非常有耐性。週末,他就會要我們帶他到中山北路、愛國東路、八德路上的婚紗店「巡迴」一遍,看最新的禮服設計,回家後,再畫在設計繪本上,可以說,他的設計師之路是從5 歲就開始。

現代人創造太多名詞,把過動當成一種病,用吃藥來解決孩子充沛的活動力。其實,很多過動、注意力差的孩子,若能找出他們有興趣的領域,不但能消耗旺盛的活動力,還能啟發他們的天賦。很可能在那個領域裡,他是一個難得的天才呢!

陪著Kevin、Jason經歷台灣、加拿大、美國的教育,我真心覺得,做父母的應該改變傳統思維,尊重孩子的天分,讓他們有足夠的自主空間,往自己有興趣的領域發展。台灣的教育體系也應該重新重視技職教育,讓技職教育體系享有與一流大學相同的資源,這樣,台灣的孩子才能有更多元的選擇,而不是訓練出一堆通才。
 

書名:愛,讓孩子做自己:我這樣教出季衡與季剛
作者:陳美雲著,林靜宜採訪整理
出版社:天下文化
出版日期:2014/02/27

 

 

「簡單講,會被鎖定的關鍵在,你是否為『本地且唯一稅務居民』,若非本地、且是多地稅務居民,財富資料就會被『交換』,而上述條件就是判斷線索。」

 

另外,針對二○一九年起開戶的客戶,須提出自我聲明,或透過理財顧問報告、表明稅務居民身分;「像此案例,移民加拿大後,包括住所、個人財產等,都會被判定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又因常住台灣,也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在同時為兩國,甚至多國稅務居民情況下,帳戶資訊就會被交換至多個國家。」林志翔表示。

 

再來,以台灣身分在新加坡理財,理論上就會被認定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但對於客戶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是否可經由「自我聲明」或「理財顧問報告」審查辨識出來,就要看各國銀行執行狀況而定。「如果開戶時,銀行有要求客戶填寫自我聲明文件,卻未如實填寫為加拿大及台灣稅務居民而被查出,就有可能遭罰。」他提醒。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將過去多重國籍案例彙整,提出幾點注意事項。「像坐移民監期間,通訊電話等資料是否曾變更為加拿大?理財顧問是否對移民這件事知情?就算目前到新加坡理財,留下的帳戶資料都是台灣相關,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日後被查核出來也不用太意外。」

 

有些客戶甚至打算將資產搬到「不會與台灣資訊交換」的地方,或以外國人身分開戶,留下與台灣無關的資料,以為這樣就能隱藏金融資料、或將資料交換到低稅率國家。但陳秋蘭提醒,國際對洗錢防制查核標準嚴格,各家金融機構也會用各種方法詳查客戶實際居住地、資金來源,為了避免日後陷入更多麻煩,其實不宜採取類似行動。

 

族群二》 中國有所得者 稅款可互抵

 

情境二:我在中國工作,投資股票也有買賣房產,在當地都有依法繳稅,若台灣和中國交換資訊,我還會被課稅嗎?

 

解答: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不會與台灣交換,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就可互抵。即台灣人民若有中國地區所得,得申報並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現階段台版肥咖條款特別排除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主因在與中國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前,應先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才符合立法程序,因此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仍不會與台灣交換。但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可以互抵,應該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指出,台灣人在中國不論賣出房地產或股票,除依當地規定完稅外,未來若兩岸開始進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交換」,出售資產所得在台灣就有申報納稅義務;「但,若能進行兩岸文書認證,且在台有進行納稅申報,那在中國已繳稅款就可在台抵稅。」

 

他表示,今年七月,中國金融機構就已進行第一階段高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上)盡職調查,預計年底完成;一八年底將完成低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下)的調查,接著就開始每年進行交換。「對台商來說,像帳外經營收入、下腳料小金庫收入,台籍員工薪資兩地發放,及因境外股權代持、而無法進行盈餘分配等問題都會浮上斠面。企業部分也應著手檢視兩岸肥咖實施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至於個人部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未來申報時,可特別留意。

 

林志翔指出,若有中國地區所得的民眾,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列入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中國地區完稅證明;納稅人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年度在中國地區已繳所得稅,扣抵數額部分,應依其『加計中國地區來源所得後』,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再與中國地區所繳納的稅額相比,取其較低者作為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一六年小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五百萬元,在當地已繳所得稅一六○萬元;在台灣地區所得為一百萬元,免稅額、扣除額為四十七.三萬元,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圖。

 

肥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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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三》海外投資者 逾六七○萬元須申報

 

情境三:以前,我從來沒有申報過海外投資獲利,CRS資訊交換後會不會因此被查稅?

 

解答:海外所得部分,每戶達一百萬元就要列入計算,國內所得加計最低稅負稅基超過六七○萬元就要申報,已實現之獲利或虧損才能互抵。

 

申報海外所得不一定會多繳稅,須透過計算才知道結果,「重點是CRS上路後,國稅局對第一次交換回來的資料,餘額較高的,必然會優先核對過去海外所得申報情形;如有必要還會被找去說明、交代申報數字是何依據,或過去未申報原因。」陳秋蘭說,簡單講,查稅有稽徵成本考量,國稅局一定是先挑異常的下手。

 

她舉例說明,像二十歲的年輕人,海外金融帳戶資產卻高達一百萬美元,究竟是父母贈與或是另有海外所得;若父母在國內已有贈與,加計海外贈與金額,是否就會超過年度免稅額?若非贈與,那海外所得發生年度及過程,相較下就一定會比五十歲中壯年更容易引發國稅局關注,成為查稅目標。

 

再來,被海外金融機構「交換回台的所得」,也未必就等於「應申報的海外所得」。例如,中國所得就要併入綜所稅,而非中國來源的海外所得還要分類;像「海外財產交易」這部分,當年度虧損就能與獲利相抵,但不能拿去抵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包括海外利息、海外股利等。陳秋蘭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都要是已實現才能互抵,若只是「紙上虧損」就不能列入計算。

 

情境四:我在美國、英國、澳洲等地,皆有投資不動產及理財,資金都是從國內匯出去,但當初匯款紀錄和買賣成本已不可考,CRS交換帳戶資料後,若被查稅怎麼辦?

 

解答:以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或舉證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

 

若確實找不到當初購買不動產或投資成本證明,一般作法有二,一是採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海外所得;另一則是證明,海外所得發生時間為二○一○年之前,「如能舉證,部分海外資產總額為○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即有資產餘額,或海外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就可大幅降低海外所得應納稅額。」林志翔說。

 

其中,推計課稅方式,可依下列規定計算所得額: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一二%;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三、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來計算所得額。

 

陳秋蘭強調,「推計所得」算法核心精神,在有「出售」事實,但因年代久遠,而無法舉出當時取得成本,並非只要是帳戶餘額,就可用二○%當所得額,像類似案例就可用這種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族群四》海外信託配置者 釐清「他益」或「自益」

 

情境五:父親成立了一個境外信託,資產依契約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幾年前,我們分到了一些財產,目前信託未分配的資產還不少,若資訊交換會有稅務問題嗎?

 

解答: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或是依契約分配時,皆須依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辦理。

 

境外信託課稅的關鍵,要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還是依契約分配時。「假設境外信託成立時即發生贈與效力,依法委託人就要申報繳納贈與稅;未來信託產生收益,因信託財產已屬受益人財產,產生的所得,即是受益人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林志翔說,但是目前台灣對海外信託如何課稅,並沒有例外規定,因此還是會參照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來辦理。

 

進一步來看,信託契約內容一般又分為:他益(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或自益兩種。依贈與稅法,信託契約成立、或追加信託財產時,都要主動申報贈與;且信託財產及孳息不論是否分配,都要計入受益人所得;「這些課稅規定看似界定清楚,但背後卻仍有很大討論空間。」陳秋蘭表示。

 

她舉例,像要保人成立保險金信託,若契約內容載明,委託人仍可新增並變更受益人,甚或解約將資金全部拿回來,就國稅局角度,信託成立時便仍是「自益信託」,等到受益人真的分配到財產時,才是贈與發生時點。

 

「但過去民眾在境外進行信託規畫時,不會主動申報贈與;因此自益或他益認定是否與國稅局存有差異,就值得確認。」陳秋蘭提醒,若是他益信託,必須注意贈與行為是否仍在核課期間(未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或每年追加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只有提早檢視、發現問題,才能降低稅務規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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