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歲末年終時,上班族最關心的話題就是「年終多少」,據日前人力銀行公布,2018年度企業發放的年終獎金平均為1.27個月,但仍有不少上班族是沒有年終可領的,不過實際上,勞基法第29條有規定,若公司有賺錢,應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公司不給年終獎金是否違法?」這個問題每年到了歲末年終時,總是再次掀起討論,但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必須先了解該公司「年終獎金」的定義是「獎金」還是「工資」。
如果在員工與公司的勞僱契約中未約定承諾保障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或公司規章未訂定發放年終獎金的辦法,僱主發放的「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的給與性質,因此僱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
但在另一種情況下,不發「年終獎金」則屬違法,如公司與勞工約定每年年薪為14個月,其中2個月薪資為12月31日發放,而領的2個月年終獎金則屬於勞基法中「薪資」的一環,受到勞基法保障,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年終獎金」。
雖然在未約定的情況下,老闆不給年終獎金的確合乎勞基法,但據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意即公司年終結算若有賺錢,需發放該年度工作沒有缺失的員工獎金或紅利,除非公司能舉證當年沒有盈餘、沒賺錢才不用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