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預告,凡經常性月薪薪資(不含年終、績效獎金)二十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將納入責任制,不再受《勞基法》相關工時、一例一休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估計全國適用新規定者約三千人,最快一月下旬實施。
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台灣這次訂二十萬元,適用三千人,相較台灣受僱勞工的薪資,算是高水準,台灣能達到這個數字(月薪二十萬元)的人不多。」
據了解,二十萬元標準是歐洲商會代表的建議,根據該商會成員,在台聘用高階主管的平均薪資而提出,相較於前一次提案希望三十人以上的企業,凡屬公司薪資中位數二倍以上、或薪資前十五%皆納入責任制,本次獲取多數委員的認同,因而通過。
近年來,基於現行法規在「彈性工時」的定義,相較實務所需太嚴格,外國商會與國內工商團體希望政府鬆綁,才能吸引、留下人才。
另外,納入責任制工作的三要素,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定義為「工時自主性很高、實際工時不可預期、長工時不會造成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威脅。」應符合不少高階主管的工作狀況。
日本有先例
學者預估:有助薪資調高
勞動部決定鬆綁,給予公司彈性, 但這次符合資格者僅三千名,占勞工人數萬分之三,對於台灣高達一四三萬家中小企業而言,不但無感,也無法提供真正的彈性。
再者,新規定是否充分將符合三要素、薪資達一定水平的主管人員都納入,達到與他國競逐人才、 吸引投資的功效?實際效果恐怕有限。
反觀日本在一八年修法通過,凡年收入一○七五萬日圓以上(按一月七日匯率,約年薪三一○萬元新台幣、月薪二十五萬八千元新台幣)的勞工,適用責任制,但仍需「四周要有四天休假,一年應有一○四天休假。」
換算日本的物價、薪資水平看台灣,邱駿彥認為,十五萬元也許是個合宜的門檻。「如果是十五萬,會不會有些雇主為了人力資源運用的方便性,反而有意願將薪水接近十五萬者調高。」如此一來,還能有帶動薪資上調的可能。
面對人才流失的台灣,如何在適當的彈性下,吸引企業回台投資,帶動整體薪資水平,不能僅止於本次修法,勞動部應有更積極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