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霖表示,利益迴避只是管理機制的一部分,在此之前,利益相關資訊揭露則是整套管理制度的開端。
「利益衝突的第一道防線在於揭露,」好讓研究機構、大學及公眾判斷「你收到這樣的利益,會不會影響學術研究的公正客觀。」王偉霖直言。倘若研究者有切身利益牽涉其中,就可能會使研究成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利益揭露後,才有辦法進一步管理利益衝突的因應。而揭露之後,「迴避」未必是完全退出案件,而是取決於利益衝突的強度。舉例來說,根據「台大利益迴避審查委員會」的實務運作,各委員可以依據揭露情況,建議創作人或發明人「無須迴避」、「應召開作價會議」、「不作專屬授權」、「不參與授權金分配」、「完全退出」等。
「並不是發明人有關的公司,就絕對不可能取得授權。」劉宏恩解釋,回歸科學研究的客觀性、讓成果商業化等考量下,「如果與發明人本身有利益衝突的公司,是當下最佳的選擇,可以讓技術效益最大化時,那還是可以選擇與該公司合作。」但重點是,有一個獨立運作的「利益衝突審議機制」來討論利益迴避的作法。
反應慢半拍的政府,在陳垣崇與翁啟惠案後,終於意識到制度上的缺陷,相繼兩度修正《科技基本法》及相關子法。一八年初所通過的《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才增訂研發單位「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等機制及審議會議等作業程序。」
《科技基本法》及相關子法逐漸完善,符合學者一致的呼籲,開始看重利益衝突管理。理想上,應該可以期待各研發單位據此制定的內規,將有效管控「利益衝突」。

中研院內規 仍舊不足
回顧翁啟惠案發生之初,翁啟惠一再聲明,已根據中研院利益衝突規定做資訊揭露。然而,當時中研院內規將利害關係人限定在二親等內,明明子女是二親等,但中研院在揭露表上的例示獨漏「子女」一項,遭輿論與各界學者撻伐。
此外,翁啟惠也對外宣稱,女兒翁郁琇已經是成年子女,財產是她的個人隱私,也不能揭露。這些爭議點在兩年後,中研院內規調整仍然有限。
根據「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事項處理要點」第六點,針對財務利益的揭露,只限定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前一年內」與企業有「超過十五萬元」的財產利益往來,或者持有「五%以上」的股權,始須揭露。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曾就利益衝突管理到美國考察史丹佛、哈佛大學等校,他認為,和美國制度比較起來,中研院制度仍有不少落差。
他表示,美國的利益揭露區分成「顯在衝突」(real conflict)與「潛在衝突」(potential conflict)兩大類。顯在衝突的管制在於「每年定期申報」,僅須申報「視為本人利益者」即可,而「本人利益」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類似我國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在此情況下,「自然無須揭露成年子女的財務隱私」。
但是,「潛在衝突」的管控則完全取決於個人揭露,美國並沒有明文規定該揭露到什麼範圍。「但若讓人覺得足以影響研究的公正性,基於學術倫理,有任何顧慮就該主動申報揭露。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成年子女就應該要納入。」他說。
這是一場「願意承擔多少風險的評估」,倘若日後發生任何爭議事件,屆時所付出的代價恐遠高於填表申報的繁瑣。一旦申報潛在衝突後,研究者就相當於獲得體制的背書,責任完全移交至「審議委員會」,由其決定研究者是否須退出,以及退出的程度。
邱文聰表示,中研院的內規刻意不區分兩者的差異,將定期申報與潛在衝突的主動揭露兩相混淆,顯然誤解美國的制度。他並表示,針對此誤解,他已多次在檢討會議或其他場合呼籲,卻未受重視。
本刊察看「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的填表說明,上面將揭露區分成年度揭露與個案揭露,而個案揭露的表格上除有依據要點第六點,要求創作人揭露與廠商間的財務、與親友是否任職董監等詢問外,另有一「空白欄位」,開放創作人自行填寫,雖無上述所揭露的利益關係,但「本人自認有其他利益衝突情事」就可補上。
也就是說,中研院意識到潛在衝突的揭露,重要性不亞於定期申報的揭露,因而在表格上開放創作人自己填寫申報,但在內規上卻有意模糊處理、未多加說明。
中研院是台灣至高研究機構,規範應更完善,並比政府法令更嚴,
才能保護學者免於落入利益衝突爭議。(圖片攝影/吳東岳)
美國名校利衝內規
反映高度自律
多數人以為美國法規對於學研機構技轉、衍生新創公司最為開放,殊不知美國對於利益揭露也最為嚴格。劉宏恩表示,美國名校在技轉上利益衝突的規範逐漸緊縮、審查趨嚴。如哈佛大學、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等,要求揭露「最近親屬」(immediate family/household)的情況,並未區分是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廣義上甚至可以解釋,就算親等關係較遠的家人,只要同居在一個家庭中就必須揭露。
但再怎麼自認滴水不漏的利益衝突規範,仍有漏洞。即使是哈佛大學、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等地位崇高的學術機構,近年也發現學者未如實揭露產業與研究的資金連結,喧騰一時。
美國也要求藥廠只要給予學者超過十美元的金錢利益,就得上報並公開揭露,作為藥品審核的利益衝突參考資料。等同藥廠請教授喝一杯咖啡,都得上報到公開資料庫。但這麼嚴格的法規,美國人還嫌不夠積極,已有聲音開始呼籲,目前法規僅禁止藥品審核前的金錢往來,也應當重視審核後金錢往來造成的利益衝突,並補齊法規。
「利益衝突的瑕疵不至於要落到《刑法》貪污罪處置。」劉宏恩嘆氣,指出利益衝突機制未完善,以致學者落入官非,是學研單位的內規及行政上的疏漏。內規訂得多嚴,也就體現了學研單位重視學術倫理的程度。
「利益衝突是保護所有人的機制。」劉宏恩表示,在事前沒有揭露的情況下,研究者被質疑特惠某間企業時,欠缺制度或機構背書,只能尋求願意相信你的人來擔保信譽,這也落入了願意相信的人就相信、不相信的人始終不相信的困境。
相反地,如果研究者事前揭露,在遭質疑利益輸送時,正因為他揭露在前,清譽自然是整個制度來背書。這是各大學者與學研單位都應該重視的課題,否則下一個翁啟惠、陳垣崇,仍有可能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