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在日常生活中時有所聞,但過去曾發生民眾投資遭設局詐欺,賭上身家後僅拿回微薄利息,但還要被課稅,財政部日前發布最新解釋令,只要符合兩大條件,包括:一、經法院判決確定、二、被害人取得的投資利得不高於投資本金,可免課所得稅。
不過,如果被害人取得的賠償金、和解金與利息超過投資本金時,還是得課徵所得稅。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上個月在財委會質詢時,有民眾遭龐氏騙局詐欺,賠上身家財產卻只拿回微薄的利息,儘管該詐騙案已遭法院認證為詐欺,但財政部仍要求受害人需將利息列入綜所稅額計算課稅,並認定被害人有逃漏稅的嫌疑。
江永昌認為,該案法院已判決加害人詐欺被害人,且被害人因此蒙受財產損失,認為財政部要求將利息所得列入課稅,甚至認定逃漏稅而加以處罰,此舉無異是對被害人是二度傷害。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答詢時說,刑事判決確定案例而且並無所得,國稅局會在通案考量上並給予減除。財政部長蘇建榮也允諾,會在 1 個月內研議,昨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只要被害人取得投資利息低於本金,就可免課稅。
對於財政部的解釋令,江永昌認為,函釋內容限定詐欺必須是「經法院根據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認定的犯罪,被害人才能免於被課稅,但多層次傳銷的吸金案件,從實務層面來看,法院判決未必會依刑法詐欺罪處斷,被害人恐怕還是必須認份繳稅,因此呼籲財政部認定標準應該以「經法院判決定讞」,而非囿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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