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籍新娘」到「新移民」,稱呼改變了,但台灣對東南亞跨國婚姻的觀感變了嗎?嚴苛法規讓五十四萬個家庭「出不去」、「進不來」,甚者淪為無國籍人球。
九月中,一名來台十三年、被丈夫扣住護照遲未取得身分證的何姓女子,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相較於一般新移民來台四年就可申請取得身分證,何女因丈夫不願協助辦理,十三年來只能以居留方式待在台灣,後來何女持續遭受家暴,還被丈夫指控通姦,後經檢方查無犯嫌不起訴,法院最終判准離婚,讓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離婚者居住權被忽略 法院判准就遣送回國
但有三個小孩的何女,雖經判決得以離開丈夫,卻因無台灣身分證,只能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因擁有孩子監護權而留下,待孩子年滿二十歲後,就必須返回母國,和兒女永遠兩地分離。
「這等同是對新移民的懲罰,好像在告訴她,我(台灣丈夫)娶的是妳的子宮。」承辦多起新移民訴訟案件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孫則芳說,她遇過許多相似案例,甚至有夫家因為新移民無法生育,單方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過程中,更謊稱不知新移民去向,攔截法院傳票,造成新移民不知開庭消息、無法詢答,最終法院只憑單方說詞判准離婚,被迫遣返回國。
「失婚若責任不在配偶身上,應該要讓他們留下!」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李佩香,本身也是柬埔寨新移民,她說,嫁來多年的新移民,早已習慣台灣的生活、人際網絡,但是現行法規要求若沒拿到家暴保護令、孩子監護權,就要被驅離出境。此一規定並不合理,更何況家暴令和監護權也有年限,當務之急是修法,讓新移民有持續居留、拿身分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