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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升息美元卻休息 新興市場搶反彈時機來了

美國升息美元卻休息 新興市場搶反彈時機來了

2018-09-27 17:29

美國總統川普又不爽了,只是這次對象不是金正恩,也不是習近平,而是剛剛升息的聯準會(Fed)川普說 : 「他們剛剛升息了一些。我不滿意此事。」

雖然以總統之尊,干預一向態度超然的央行並不常見,但以川普的性格來說,並不令人意外,不過這次FED升息,金融市場的反應耐人尋味。

 

首先,FED在公開市場操作委員會(FOMC)結束後除了宣布升息1碼、聯邦資金利率目標區間調高至2.0%~2.25%之外,公布的聲明稿提到美國經濟強勁,失業率偏低,通膨率預估值接近2%,但刪除以「寬鬆」形容其貨幣政策的措辭,這也許還不算「鷹派」,但至少是「非鴿派」,根據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數據,美國聯邦基金利率期貨12月再升息1碼的機率已經到79.2%。

 

其次,FED在新公布的經濟預測中(附表一),將美國2018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由6月預估的2.8%上調到3.1%,對2019年預測值由2.4%調高到2.5%,展現出即使國際貿易爭端不斷,對景氣穩健發展深具信心。

 

 

另外,也將2018年的失業率由原預估的3.6%上調為3.7%,而將2019年個人消費支出由原預估的2.1%,下調為2.0%,就業市場仍屬穩健,而通膨增溫速度也不致於超出預期。

 

不過,美元並未因此走強,從供需法則來看,寬鬆資金或降息,匯市易走疲,調高利率具有吸收資金的效果,容易推升匯市,這是合理的推估,本次美元利多不漲,應是提前反應,值得仔細解讀。

 

2014年10月,FED結束QE購債措施,美元應聲走強,具代表性的美元指數站上90關卡,這是8年半以來的高點(附表二)。

 

 

隨後,FED自2015年12月啟動升息循環,2017年10月開始縮減資產負債表,一連串的貨幣政策調整措施讓美元拔足狂奔,在2017年1月3日創下103.815的價位,這是2002年12月以來的新高。

 

強勢美元成為其他國家的夢魘,如附圖三,代表新興市場的EEM.US(iShares MSCI新興市場ETF)由2014年的每股45.85美元陷入回檔,在2016年1月殺到27.61低點後,才止跌反彈。

 

 

根據國際金融協會(IIF)的評估,2015全年自中國等新興市場淨撤出的資金高達7,350億美元,超過2008至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三個季度)流失的4,800億美元,可見其嚴重性!

 

但在金融環境不變情況下,美元指數隨後「軟腳」,於2018年1月回檔到88.95,跌破90的整數關卡,主要原因可能是資金尋找更高報酬率的商品,而跌深的新興市場成為最愛,EEM由年初每股約35美元一路走高到52.08美元,升幅達5成,新興市場債也成為去年最受歡迎的固定收益商品,可說是「麻雀變鳳凰」。

 

好景不常,2月起,美元指數轉強,8月份出現96.865高點,新興市場也「豬羊變色」開始修正,EEM波段跌幅超過兩成,進入華爾街標準的熊市,根據晨星統計,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報酬率為-5.15%(至9月27日,下同),本地貨幣計價的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報酬率更是兩位數的-10.29%,阿根廷、土耳其等體質較弱的國家幣值劇貶,「金融風暴」之說甚囂塵上!

 

現階段,FED升息,且預估12月及未來兩年都仍在升息循環中,美元指數卻跌破95元關鍵價位,透露美元短線牛市告一段落,再觀察土、阿等國貶值趨勢在IMF與各國政府努力下也踩住煞車,一段可能發生的危機,暫時解除警報。

 

這也意味著,先前因資金排擠或流出,修正幅度高的商品將有跌深反彈的機會,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或ETF如EEM、VWO可留意,保守的投資者可追蹤相對波動較小的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或相關ETF如EMB、PCY等。

 

至於積極的投資者可於前波跌幅較大,但體質較佳的區域型如東協或單一國家如中國、俄羅斯的基金或ETF波段操作,並將美元何時再轉強當作停利(損)的參考訊號。

 

 

「簡單講,會被鎖定的關鍵在,你是否為『本地且唯一稅務居民』,若非本地、且是多地稅務居民,財富資料就會被『交換』,而上述條件就是判斷線索。」

 

另外,針對二○一九年起開戶的客戶,須提出自我聲明,或透過理財顧問報告、表明稅務居民身分;「像此案例,移民加拿大後,包括住所、個人財產等,都會被判定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又因常住台灣,也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在同時為兩國,甚至多國稅務居民情況下,帳戶資訊就會被交換至多個國家。」林志翔表示。

 

再來,以台灣身分在新加坡理財,理論上就會被認定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但對於客戶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是否可經由「自我聲明」或「理財顧問報告」審查辨識出來,就要看各國銀行執行狀況而定。「如果開戶時,銀行有要求客戶填寫自我聲明文件,卻未如實填寫為加拿大及台灣稅務居民而被查出,就有可能遭罰。」他提醒。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將過去多重國籍案例彙整,提出幾點注意事項。「像坐移民監期間,通訊電話等資料是否曾變更為加拿大?理財顧問是否對移民這件事知情?就算目前到新加坡理財,留下的帳戶資料都是台灣相關,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日後被查核出來也不用太意外。」

 

有些客戶甚至打算將資產搬到「不會與台灣資訊交換」的地方,或以外國人身分開戶,留下與台灣無關的資料,以為這樣就能隱藏金融資料、或將資料交換到低稅率國家。但陳秋蘭提醒,國際對洗錢防制查核標準嚴格,各家金融機構也會用各種方法詳查客戶實際居住地、資金來源,為了避免日後陷入更多麻煩,其實不宜採取類似行動。

 

族群二》 中國有所得者 稅款可互抵

 

情境二:我在中國工作,投資股票也有買賣房產,在當地都有依法繳稅,若台灣和中國交換資訊,我還會被課稅嗎?

 

解答: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不會與台灣交換,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就可互抵。即台灣人民若有中國地區所得,得申報並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現階段台版肥咖條款特別排除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主因在與中國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前,應先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才符合立法程序,因此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仍不會與台灣交換。但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可以互抵,應該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指出,台灣人在中國不論賣出房地產或股票,除依當地規定完稅外,未來若兩岸開始進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交換」,出售資產所得在台灣就有申報納稅義務;「但,若能進行兩岸文書認證,且在台有進行納稅申報,那在中國已繳稅款就可在台抵稅。」

 

他表示,今年七月,中國金融機構就已進行第一階段高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上)盡職調查,預計年底完成;一八年底將完成低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下)的調查,接著就開始每年進行交換。「對台商來說,像帳外經營收入、下腳料小金庫收入,台籍員工薪資兩地發放,及因境外股權代持、而無法進行盈餘分配等問題都會浮上斠面。企業部分也應著手檢視兩岸肥咖實施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至於個人部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未來申報時,可特別留意。

 

林志翔指出,若有中國地區所得的民眾,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列入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中國地區完稅證明;納稅人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年度在中國地區已繳所得稅,扣抵數額部分,應依其『加計中國地區來源所得後』,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再與中國地區所繳納的稅額相比,取其較低者作為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一六年小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五百萬元,在當地已繳所得稅一六○萬元;在台灣地區所得為一百萬元,免稅額、扣除額為四十七.三萬元,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圖。

 

肥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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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三》海外投資者 逾六七○萬元須申報

 

情境三:以前,我從來沒有申報過海外投資獲利,CRS資訊交換後會不會因此被查稅?

 

解答:海外所得部分,每戶達一百萬元就要列入計算,國內所得加計最低稅負稅基超過六七○萬元就要申報,已實現之獲利或虧損才能互抵。

 

申報海外所得不一定會多繳稅,須透過計算才知道結果,「重點是CRS上路後,國稅局對第一次交換回來的資料,餘額較高的,必然會優先核對過去海外所得申報情形;如有必要還會被找去說明、交代申報數字是何依據,或過去未申報原因。」陳秋蘭說,簡單講,查稅有稽徵成本考量,國稅局一定是先挑異常的下手。

 

她舉例說明,像二十歲的年輕人,海外金融帳戶資產卻高達一百萬美元,究竟是父母贈與或是另有海外所得;若父母在國內已有贈與,加計海外贈與金額,是否就會超過年度免稅額?若非贈與,那海外所得發生年度及過程,相較下就一定會比五十歲中壯年更容易引發國稅局關注,成為查稅目標。

 

再來,被海外金融機構「交換回台的所得」,也未必就等於「應申報的海外所得」。例如,中國所得就要併入綜所稅,而非中國來源的海外所得還要分類;像「海外財產交易」這部分,當年度虧損就能與獲利相抵,但不能拿去抵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包括海外利息、海外股利等。陳秋蘭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都要是已實現才能互抵,若只是「紙上虧損」就不能列入計算。

 

情境四:我在美國、英國、澳洲等地,皆有投資不動產及理財,資金都是從國內匯出去,但當初匯款紀錄和買賣成本已不可考,CRS交換帳戶資料後,若被查稅怎麼辦?

 

解答:以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或舉證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

 

若確實找不到當初購買不動產或投資成本證明,一般作法有二,一是採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海外所得;另一則是證明,海外所得發生時間為二○一○年之前,「如能舉證,部分海外資產總額為○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即有資產餘額,或海外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就可大幅降低海外所得應納稅額。」林志翔說。

 

其中,推計課稅方式,可依下列規定計算所得額: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一二%;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三、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來計算所得額。

 

陳秋蘭強調,「推計所得」算法核心精神,在有「出售」事實,但因年代久遠,而無法舉出當時取得成本,並非只要是帳戶餘額,就可用二○%當所得額,像類似案例就可用這種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族群四》海外信託配置者 釐清「他益」或「自益」

 

情境五:父親成立了一個境外信託,資產依契約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幾年前,我們分到了一些財產,目前信託未分配的資產還不少,若資訊交換會有稅務問題嗎?

 

解答: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或是依契約分配時,皆須依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辦理。

 

境外信託課稅的關鍵,要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還是依契約分配時。「假設境外信託成立時即發生贈與效力,依法委託人就要申報繳納贈與稅;未來信託產生收益,因信託財產已屬受益人財產,產生的所得,即是受益人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林志翔說,但是目前台灣對海外信託如何課稅,並沒有例外規定,因此還是會參照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來辦理。

 

進一步來看,信託契約內容一般又分為:他益(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或自益兩種。依贈與稅法,信託契約成立、或追加信託財產時,都要主動申報贈與;且信託財產及孳息不論是否分配,都要計入受益人所得;「這些課稅規定看似界定清楚,但背後卻仍有很大討論空間。」陳秋蘭表示。

 

她舉例,像要保人成立保險金信託,若契約內容載明,委託人仍可新增並變更受益人,甚或解約將資金全部拿回來,就國稅局角度,信託成立時便仍是「自益信託」,等到受益人真的分配到財產時,才是贈與發生時點。

 

「但過去民眾在境外進行信託規畫時,不會主動申報贈與;因此自益或他益認定是否與國稅局存有差異,就值得確認。」陳秋蘭提醒,若是他益信託,必須注意贈與行為是否仍在核課期間(未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或每年追加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只有提早檢視、發現問題,才能降低稅務規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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